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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第一案 8名游客一审全部败诉

2014年11月04日 12:24 来源:重庆晨报 参与互动(0)

本报曾经对此案进行过报道。

  重庆晨报讯 记者 吴国富 轰动业界的“旅游第一案”终于有了结果。昨天,记者从代理此案的律师林玉成处了解到,曾正、叶瑰丽两名游客状告途牛国旅及其重庆分公司、北京凤凰假期国旅违约案件,经渝中区法院民庭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两名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并判其各自承担265元的案件受理费。加上前期的6名原告一审被判败诉,至此,“旅游第一案”8名游客一审全部败诉。

  充满遗憾的欧洲游

  曾正、叶瑰丽诉称,去年7月26日,两人与途牛国旅重庆分公司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希腊+德法意瑞5国15日游,合同约定两人旅游费为32300元,并在合同附件中将“法国塞纳河游船、凡尔赛宫、意大利比萨斜塔、瑞士铁力士雪山、德国莱茵河游船”等19个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为本次旅游的另行付费项目。在后来的旅游过程中,作为接待社的凤凰假期,不同意安排两人参加原来约定的另行付费项目。去年9月25日,曾、叶与全团28名游客一致要求参加“比萨斜塔、贡多拉游船、凡尔赛宫、夜游巴黎、铁力士雪山”等自费项目时,也遭到领队拒绝。曾、叶两人认为,旅行社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未完成的5个自费项目;旅行社支付违约金14585元。

  法院认定旅行社未违约

  法院认为,本次旅游不含游客要求参观的5个自费项目,曾正、叶瑰丽两人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在旅途中,与途牛重庆分公司就参加5个自费项目达成一致意见。途牛也陈述并未收到两人相应的电话或书面确认函,两人也未对自费项目向旅行社支付费用,凤凰假期也陈述,这5项自费项目并不包含在合同中,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双方就游览比萨斜塔等5个自费项目达成一致意见,一审驳回了两人的诉讼请求。

  因为此案发生在去年9月下旬至10月初,适用于当年10月1日实施的《旅游法》新规,在业界被称为“旅游第一案”。目前,此案中的8名游客中已有6人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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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问旅游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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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这些自费项目对首次参团欧洲5国游的旅客而言到底有多大价值?

  重庆中旅集团总经理廖伟:对第一次赴欧洲游,参与希腊+德法意瑞5国15日游的客人来说,“法国塞纳河游船、凡尔赛宫、意大利比萨斜塔、瑞士铁力士雪山、德国莱茵河游船”等付费旅游项目,肯定是很重要的景区,没到这些景点,欧洲之旅将留下一大遗憾。

  二问:此案虽然游客败诉,作为组团社来讲到底有没有欠妥的地方呢?

  重庆金明律师事务所程小龙律师:由于该团的行程是在去年9月下旬至10初,也就是说,该团适用于当年10月1日实施的《旅游法》规范,当时业界还存在着对《旅游法》第35条不同的解读,所以谁都不愿意去“挨第一刀”,实质上就是旅行社过于谨慎造成。

  根据《旅游法》规定,参团旅游合同必须是要式合同,也就是书面合同,它的法律效力大于口头承诺。

  三问:通过代理“旅游第一案”,对广大出游市民而言有什么告诫?

  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林玉成律师:首先不要轻易相信旅行社的口头承诺,所有的旅游项目都要写入旅游合同中,同时还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每一条款,尤其是有《变更协议》的话更不能马虎。其次,在旅途中一旦发现旅行社违约,要收集好各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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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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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诈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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