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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标签没小票要退货 法律界人士:超市标签具同等效力

2014年11月05日 13:47 来源:今晚报 参与互动(0)

  带有超市标识的商品包装,能不能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依据?昨天,本报就消费者杜先生反映的超市退换货只认购物小票的问题,分别采访了多位法律界权威人士。

  消费者杜先生向本报“消费直通车——今晚3·15热线”反映,他于8月份在天津市永旺超市梅江店购买了一袋超市分装的大块冰糖,商品的包装价签上带有超市名称等信息。杜先生说:“前几天打算拿一块放粥锅里时,发现糖块中有类似棉线的线头。于是家人又另选了一大块冰糖,仔细一看,里面还是有类似的杂物。”于是,杜先生就给超市打电话询问,冰糖里的异物是什么,是否影响食用。但超市方面的答复让杜先生有些不解。对方只说可以凭购物小票退换商品,其他的什么也不说。但购物小票已经找不到了,只有带有超市信息的包装和价签。但他们强调必须凭购物小票才能处理。

  没有购物小票或发票,带有超市标识的商品包装,究竟能不能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依据呢?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带有超市标识的价签也是消费者维权的证据之一。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主任郑晓云表示,超市出售的带有超市标签、条形码等标识的商品,其标志完全可以说明该商品属于该超市。上述标识与购物小票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记者王绍芳)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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