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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严厉处罚侵犯消费者利益的数据造假行为

2014年11月13日 10:18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应进一步加强对网络购物和智能手机预置APP的监管,健全执法准则。推动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帮助消费者开展相关维权

  ■ 郑渝川

  最近的一场数据造假被曝光。一款手机在天猫预售的预约数据引起了网民广泛质疑,阿里巴巴经调查后承认数据经过人工改动,包括天猫总裁在内的4名管理者受到处理。此事让互联网业界数据流量造假现象,进入了更普遍的公众视野。进入APP时代后,智能手机APP的预装、激活、活跃量的造假现象也相当普遍。由于流量是网站自身机密,外界很难获知,目前在法律上还无从监管。

  消费者很难避免从众心理,预售商品的预约数据造假,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持币待购消费者的心理,推动其更快作出购买决策。相类似的情况是,在网络购物狂欢季的“双十一”,不少电子商务企业以五折封顶、满额再减等促销政策招徕顾客,但许多商品却在促销前较大幅度地调高了原始售价,消费者在“双十一”“优惠”买到的商品甚至可能比平时更贵。这些造假行为并非无法可依、无法监管,完全符合《合同法》对于欺诈的界定,消费者可以依法获取赔偿。

  同样,手机厂商或通信服务商、经销商在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在智能手机中预置不经使用者授权就可以自行激活、卸载、完成数据传输的APP,一些APP还表现出明显的木马性质,大肆偷取用户流量并上传备份用户隐私信息,这也应界定为交易欺诈。

  国家及地方各级互联网监管部门、工商和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网络购物和智能手机预置APP的监管,健全执法准则。推动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帮助消费者开展相关维权。还应积极与网络媒体、报纸和电视媒体合作,经常性地梳理新近发生的案例,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常识的宣传教育。

  对于那些并不直接面向消费者,通过流量数据造假来获取更高广告收入、排行榜排名等利益的造假行为,立法、监管则应对其保持适度的克制。这是因为,流量数据造假在互联网业内有一定普遍性,还高度分散,现有的监管执法资源无法做到全面出击。当然,监管执法部门也要支持因流量数据造假而受到利益损失的企业,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并加快培育这个领域的第三方检测机制、争议仲裁机制。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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