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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华:自愿性与强制性企业社会责任须分开实行

2014年11月17日 09:2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高明华:自愿性与强制性企业社会责任须分开实行
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 中新网 唐文业摄

  中新网11月17日电 随着“混合所有制改革”将国企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国企在发展中所承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愈发受到关注。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特别指出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教授在中新网财经频道“国企热点面对面”网络访谈节目时表示,企业自愿性的和强制性的社会责任必须要分开,强制性社会责任的要立法,自愿性的不可以立法,交由企业自愿来履行。

  高明华表示,我国对义务性的社会责任是必须要立法的,比如排污不能造成环境污染、不能给公众提供低的不合格的产品、必须给员工提供安排的保障甚至设施,神华肯定做得比较好,这些必须是强制性的,不得不做的。如果不立法的话,那么很多公司可能做不到。通过立法把社会责任规定下来,不分国企民企都必须要做到。

  他表示,企业社会责任的另外一方面是非义务性的,自愿的,它是不可以立法的,属于道德范畴、伦理范畴,“比如我捐赠一个学校,这是每一个企业他是根据自身的实力能力来做的,不能强制他去做,所以这一块是不可以用立法来做的;而且如果说立法必须让他捐赠学校,必须给赈灾捐款也可以,但这样可能违背了公司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有的公司特别上市公司有股东大会,董事会,大额的捐赠要通过股东大会的,如果政府非让企业去捐赠,可能就背离了公司法的原则。” 企业自愿履行社会责任时,不能以背离另外一个法律作为代价。

  他总结,自愿性的和强制性的企业社会责任必须要分开,强制性社会责任的要立法,自愿性的不可以立法,交由企业自愿来履行。(中新网财经频道)

【编辑:种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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