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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厂仓库员工偷改订单数据 盗卖公司材料

2014年11月18日 09:07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宋某是东莞市清溪镇某容器公司设立在该镇某电脑公司的驻厂仓库员工。宋某违规获得了采购部的账号密码,在对方发出了采购单之后,擅自修改系统数据和单据,将套取的材料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利。检察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从2005年开始,被害单位电脑公司向容器公司采购包装材料。容器公司在电脑公司厂区内设置驻厂仓库,并派容器公司员工被告人宋某到该仓库工作。从2011年4月开始,宋某违规获得电脑公司采购部系统的密码。每当电脑公司领料员携带该系统开具的纸质用料生产工单(一式三联)到宋某管理的仓库领料时,宋某在生产工单上签名确认后,按照生产工单上的数量发放包装材料给电脑公司领料员,后宋某将纸质生产工单(白联)上的数值作加大修改,再将该生产工单(白联)交到电脑公司资材部入账结算。同时,宋某又用采购部系统密码,进入系统对电子生产工单作相应的加大修改,使电脑公司财务未能发现数据异常,按照被加大修改后的需货量向容器公司结算货款。当容器公司派司机驾车配送包装材料到驻电脑公司仓库时,宋某安排司机宋某义、周某、姚某、李某(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将其改单多出来的包装材料运到清溪镇刘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废品站卖掉。2011年4月至2013年7月,共导致电脑公司损失包装材料货款85.6万余元。

  2013年8月5日,电脑公司通过自查发现系统数据被人为修改,并怀疑宋某有作案嫌疑,宋某得知后逃跑。2013年8月9日,电脑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宋某在湖南省临湘市被民警抓获。破案后,涉案财物均未起回。

  在法庭上,被告人宋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不构成盗窃罪,应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也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过高。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通过采用秘密修改电子版及书面版等数据的手段,将改单多出来的包装材料在交付电脑公司之前,利用容器公司的司机送货途中将货物运到废品站进行变卖,致使电脑公司产生重大误解,多支付货款给容器公司,被告人宋某的行为实质上是利用其在容器公司担任仓管的职务便利,将容器公司的货物占为己有,其主客观上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向兵犯盗窃罪,指控的罪名不当,法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记者/范琛 通讯员/钟紫薇 曾维亮)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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