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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工伤外来工落下十级伤残 五金厂无牌照需赔3.2万元

2014年11月26日 09:31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被压伤左拇指致十级伤残,因工厂无工商执照而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无奈之下,工人陆某只好将无牌五金厂告上法庭。日前,经佛山三水法院白坭法庭调解,陆某获赔偿款3.2万元。

  2014年3月7日,陆某进入李某经营的五金厂工作,被安排从事冲压机件工种,工资按时计酬,月定工资2300元。2014年7月5日下午4时,陆某在工作期间,被机器压伤左手拇指,遂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住院9天,医疗费由五金厂老板李某垫付。后经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陆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后,陆某试图申请工伤认定,但李某的五金厂并未办理个体工商执照,不符合工伤认定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2014年10月,陆某向三水法院白坭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五金厂老板李某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5万元。

  李某认为,五金厂为其父亲所有,自己只是该五金厂雇请的日常管理人,并非业主。同时由于陆某属于外来务工人员,没有提供在三水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证明,只能按农村标准计算陆某的伤残赔偿项目。

  在案件审理期间,白坭法庭考虑到具体的情况,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介绍涉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法律法规。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按照农村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款项,一次性向陆某莲赔偿3.2万元。

  “务工人员在就业时,应当选择有工商登记的用人单位。否则,务工人员即使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也会因为用人单位的主体不合格而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该案承办法官肖穗祥介绍,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在寻找工作岗位时,并没有在意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工商登记。

  对此,肖穗祥表示,劳务受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受雇佣者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为由进行维权。为避免雇主逃避责任,雇员在劳务期间应适时保留工资发放凭证、工作证等证据材料,如果是外来务工人员,还应及时办理居民暂住证,以识别在当地的工作生活时限。

  蔡捷 黄建烈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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