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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企业同意缴纳“扬尘费”

2014年11月26日 09:31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在天河公园地铁21号线2标段施工点,一台大型喷雾机将水雾喷向施工工地以控制扬尘。李细华 摄

  备受关注的广州“扬尘费”征收听证会于25日15时在广州市环保局举行。有14名市民代表参加了本次听证会,并就决策相关规定向环保局相关负责人提出疑问且得到相应的回答,与会代表均表示赞成和支持决策。本次听证会历时两个半钟并且顺利进行。

  据介绍,征收建筑施工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是广州市政府201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之一,并纳入201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参加“扬尘费”征收听证会的15名代表,实到14名。其中邀请听证代表4名,分别为广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筑业环保专家和VOCs环保专家各1名;由媒体记者抽签产生的代表11名,包括建筑企业代表2名、VOCs排放企业代表3名、市民代表6名,一名VOCs排放企业代表因工作原因请假,未能出席会议,但提交了书面意见。此外还有市发改委等10个市政府部门代表及抽签产生的10名市民旁听代表列席。

  排污费如何使用和有效监管成焦点

  据介绍,施工扬尘是城市大气颗粒物的主要来源之一,对周边环境空气造成较大影响。目前由于广州市建设活动十分活跃,但扬尘控制措施不到位,导致大量扬尘产生,经估算,广州市建筑施工年排放扬尘约在60万吨以上,扬尘占到细颗粒物(PM2.5)的10%。

  关于所收的排污费如何使用和有效监管成为听证会焦点。专家学者吴瑞卿提出实行所收费用专款专用,建立透明的用款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市环保局黎嘉萌表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了排污费征收程序是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直接入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怎样保证在收费后对施工现场的监控?”广州市设计院人大代表张南宁认为这是个大问题。暨南大学专家学者王伯光则认为应该加大惩罚力度,不要一刀切。对一些超过规定排放量的企业应该加大惩罚力度,罚款罚到企业害怕,而不是觉得交了钱就了事。

  谁是排污主体,会上也引起了争议。广东省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代表林海表示征收排污费的主体应该是建筑单位而不是施工单位,因为施工单位只是通过招标的方式得到建筑工程并且进行施工,污染物排放的源头最终还是与建筑单位有关。他还表示不同施工阶段收费应该不一样,因为扬尘产生量会随着施工进程而变化。

  市民代表林玫瑰提出核算办法中有些评分指标主观因素较大,会不会带来不公平和廉洁性问题?黎嘉萌表示建筑施工扬尘和VOCs主要是无组织排放,排放无规律性,排放影响因素众多,难以进行实际检测核算实际排放量。“我们的核算办法是结合广州实际情况,参考兄弟城市经验制定的,采用了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和实测法等相结合的方法。为了准确公平地核算排放量,我们对有些必要的地方进行了细化,如创新地将建筑施工分为3个阶段进行征收。”

  对于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这一问题,环保部门有关负责人也表示,这一权力行使时有较多制约,如细分档次、多种检查措施综合等,将其限制在较小范围;执法人员对控制措施是否达标的判断需要充分且合理的依据,同时通过2人以上共同检查、远程视频监控等手段防止弄虚作假,同时,辅以制度约束、思想教育等控制廉政风险。下一步环保部门还将制定详细的收费检查工作规程。

  听证代表一致赞成征收“扬尘费”

  虽然对如何征收“扬尘费”提出不同意见,但听证代表均表示赞成征收。长期从事医疗工作的听证代表刘秀平认为,VOCs广泛存在,对环境空气和人体健康有很大危害。VOCs的特点是挥发性强,具有光化学反应活性,是细颗粒物污染、臭氧及光化学烟雾的前体物。VOCs与NOx反应,生成二次有机气溶胶和臭氧,部分VOCs(如三苯)是有毒有害物质,危害人体健康。“我和我的同事们都百分之百地赞成收费。”

  听证会上,广州市环保局副局长章威指出,征收“扬尘费”决策对于加强广州市环保工作,改善广州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民生、惠及民生有重要意义。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目前污染治理主要针对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常规污染物,但对建筑施工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约束不足,迫切需要运用法律、技术、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多管齐下,进行综合治理。

  据了解,对“扬尘”进行收费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据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估算,本市工业VOCs年排放量达到10.4万吨。83%的公众受到VOCs干扰,其中认为比较严重的占40%。77%的公众认为有必要收费。据上个月的网上公众调查,绝大多数公众(97%)受到建筑施工扬尘干扰,其中认为比较严重的占半数。88%的公众认为有必要收费。

  ■对话

  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谈“扬尘费”用途

  一律上缴财政

  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南方日报:排放量核算办法比较繁琐,能否更为简便?

  答:建筑施工扬尘和VOCs主要是无组织排放,排放无规律性,排放影响因素众多,难以进行实际监测核算实际排放量。我们的核算办法是结合广州实际情况,参考兄弟城市经验制定的,采用了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和实测法等相结合的方法。为了准确公平地核算排放量,我们对有些必要的地方进行了细化,如创新地将建筑施工分为3个阶段进行征收。我们在研究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已经尽量进行了简化,力求在计算的科学性和征收的可操作性之间达到平衡。以后实施过程中我们将在评估、筛选主要影响因素的基础上考虑进一步优化核算办法。

  南方日报:核算办法是否应纳入群众投诉量等指标,并考虑扬尘排放是否超标、拆除后的闲置时间等因素?

  答:由于排污费是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进行核算,群众投诉量、废气是否超标等与排放量无关的指标不宜纳入排污费的核算办法,不会影响排污费的金额。拆除工地由于实施的是一次性收费的方式,按相关规定要求,拆除工地应在拆除完成后3天内将建筑垃圾清运,不能清运的应该及时进行覆盖或采取其他扬尘控制措施,违反规定的应该受到查处,所以拆除后的闲置时间也没有纳入核算办法。

  南方日报:核算办法中有何对企业治污的奖惩机制?

  答:排污收费本身是一种利用经济杠杆的环境管理手段。排污收费的政策目标是以收促治,本核算办法对企业治污的控制措施考虑比较充分。对采取治理措施的,排污费会相应减少,而不采取措施的,排污费自然就高;有违法行为的,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决策导向就是引导、倒逼排污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南方日报:建筑施工扬尘和VOCs排污费是否会导致企业愿意缴纳排污费而不治理污染?

  答:收费额是根据企业实际排放量进行核算的,由于目前使用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每当量0.6元)是国家2003年制定的,地方上不能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这是上位法有规定的。因此,总的来看,排污费征收水平较低,但并不能说企业就只缴纳排污费而不治理污染。近期国家也在修订排污费的收费标准,未来可能会提高。

  由于排污费与企业治理污染措施紧密结合,企业会为了减少排污费和满足守法要求而首先实施污染物治理成本低的、满足法规要求的治理措施,并且在政府和社会督促下不断深入开展污染治理。根据我们对征收对象的调查问卷,60%以上的施工单位、50%以上的VOCs排放企业在同意缴纳排污费的同时,还将加强污染治理,争取减少缴费,表明我们的政策能够取得预期效果。

  南方日报:所收的排污费如何使用和监管?

  答:《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了排污费征收程序是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直接入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根据法律规定,环保专项资金可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清洁生产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项目、循环经济项目、农村污染防治及生态建设项目、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符合排污费使用规定的其它项目等。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相关单位依法可以按照本规定要求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用于建筑施工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防治工作。

  ■声音

  华南城市研究院副院长许学峰:

  征收“扬尘费”是否有必要,如果征扬尘费能促使工地扬尘减少,则有必要,否则,无必要;另外是否有合理性,如果施工企业已缴交综合环保费,则不应单项征扬尘费。征费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另一层意思是,政府不能只征费不做事,或者做事无实质效果。如今行政主流是以税代费,减费是主流。

  华南城市研究院地产文化研究所所长

  钟炬:

  一是如何定位?征收“扬尘费”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增加政府收入还是为了降低排尘量?可以预料有关部门肯定冠以降低排尘量的帽子,是否名副其实,应该审视其实施细则。二是如何评价?如果征收“扬尘费”旨在降低排尘量,那么一定需要有一个事后的评价系统,来评估和检讨实际效果,并作出相应的改进安排。三是如何计量?收费是按排尘量还是按建筑面积来计算?如果按照排尘量计算,则相对公平,但计量难度较大;如果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虽然计量简单,却会抑制建筑企业对降尘环保技术改进与投入的积极性。四是如何定价?目前建筑行业属于微利行业,收费标准定得过高,必然会加重建筑企业的成本,这些成本可能会转嫁到从事建筑行业的主流大军——农民工身上,或者由降低质量来消化;如果定得过低,不痛不痒,就起不到降低排尘量的效果;如何定价是一个科学课题,需要专业机构进行专业测算,而不能由有关部门“拍脑袋”说了算。五是如何使用?我建议“扬尘费”应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可用作治理建筑尘埃,一部分应该补偿直接受建筑尘埃影响的附近居民。六是如何控制?要防止“扬尘费”变成“扬尘通行证”或变相成为个别部门的部门利益,征收和使用都应该公开、透明,以方便媒体、公众以及相关部门进行监督。

  暨南大学教授、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会员

  胡刚:

  这个费用,如果在10至15年前征,我举双手双脚赞成,那时候是普遍的施工污染。而现在已经有许多施工单位的施工综合管理水平基本合格,因此现在普征“扬尘费”是打击先进(且加大先进管理项目成本),保护违规施工企业,是一项不合理收费。对于违规超标企业,大可依据现有各项施工管理标准与法规,予以重罚。扬尘费征收,应多听听施工企业的意见。征收的目的是减少扬尘,如何减少扬尘?工作重点在施工运输企业,先理后收应有一个过渡期。不用普遍征收就能解决问题,何乐而不为。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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