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公权力“护犊子”,更让人寒心
言论提要:公权单位和组织“护犊子”,具有“非徇私”假象,但实质却是对私利、人情的妥协,是利用公权力为个人铺垫“防护网”。
现代快报首席评论员 伍里川
昨天,两则“护犊子”新闻特别惹眼。
一是,福建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涉嫌在上海醉驾,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否决了上海警方刑拘请求。对此,周宁县人大常委会26日回应称,常委会是依程序办,但结果有点出乎意料。
二是,安徽凤阳国税局为下级分局两名落马官员向司法机关出具证明,称“表现突出”。出具证明的原因,是两名落马局干的家属和辩护律师有请求。
公开“表扬”落马下属,不多见,但否决警方刑拘请求却有先例。
仅举两例。2014年4月,山西文水县某企业负责人王永安在青岛涉案,当地人大先是以“豁免权”为由要求青岛公安撤除网上通缉,继而又多次拒绝公安暂停其人大代表资格的申请要求。2007年6月媒体报道,价值数千万元的公司资产,被身为河南省新郑市人大代表的公司法人代表以伪造文件的方式侵占。警方立案侦查并准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但是,7个月过去,警方仍无法行动。因两次递交提请报告,都没有得到新郑市人大常委会的许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周宁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程序没有问题,但就张裕明的醉驾事实而言,否决警方刑拘请求,却让人诧异和不解。醉驾危害广为社会关注,近几年全国因醉驾被警方刑拘的驾驶人员不在少数,其中不乏公职人员。但周宁县人大常委会成员,为何对涉嫌醉驾的人大代表张裕明“网开一面”,助其逃避法律制裁?
法律对人大代表的保护,是为了保护其代表选民表达意志、正常履职,防止其因履职行为遭遇来自公权力的打击报复,但这种保护不是代表个人违法犯罪的“护身符”。
法律更没有赋予人大代表“刑事豁免权”,只是予以相关情况下的“特别保护”。张裕明犯法性质明确,“(常委会)委员中间的法律意识还是不够”不该成为“否决”的借口。联系到“该县人大主任事后也专门开了会议进行了一些讨论”,是不是可以怀疑无论是“否决”与“通过”,有关方面均可做“工作”呢?公众更想知道,除了人大代表身份外,张裕明到底是何方神圣?
打击贪腐、践行法治,是当下热点,也是长期重任。遗憾的是,一些公权单位和组织,不是从法治要求和公共利益出发,而是讲私情,“送温暖”,搞特殊化,甚至利用各种便利袒护涉案的下属。
凤阳国税局一方面说“本意并非为两人开脱”,但又在证明中赤裸裸地“建议从轻处罚”。自相矛盾只因在人情面前,是非不分,不负责任。
“开证明是为了不让家属心寒”,那么就不怕公众寒心?
公权单位和组织“护犊子”,具有“非徇私”假象,但实质却是对私利、人情的妥协,是利用公权力为个人铺垫“防护网”。这显然有违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