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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思维推进机构编制管理改革

2014年12月05日 09:30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0)

  汤文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建设、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供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一、机构编制立法的发展和现状

  相当一段时期内,机构编制管理的突出特征是依据国务院、地方政府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部门“三定”方案开展工作,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工作。2007年2月,中央编办与监察部联合颁布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这是第一个全国性的关于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2011年7月24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2014年4月25日颁布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这两个文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机构编制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 为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建设提供了大量可以借鉴的新鲜经验和生动案例。但同时还存在一个问题——由于缺乏国家机构编制法这样一部综合性大法, 地方的探索创新难有更大的突破和作为, 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建设缺乏更加牢固的根基。

  机构编制管理督查反映的问题,亦凸显出机构编制改革的紧迫性。2014年4月至6月,中编办协同中组部、国家公务员局集中对122家中央和国家机关、31个省区市、兵团超职数配备干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了3个主要问题:一是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情况比较普遍;二是非领导职数管理混乱;三是机构编制有关制度缺失、核定不规范。根本原因就是机构编制管理中人治现象严重、存在凭经验办事现象。

  二、推进机构编制管理改革与法制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首先,要树立“编制就是法”的观念。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是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首要目标。编制标准是核定人员编制的依据, 对于控制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行政编制现已实现了中央总量控制, 但事业编制的管理依然混乱无序。因此,要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让有限的机构编制资源发挥最大效益。

  其次,要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审批程序。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都要报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及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精简、统一、效能”的总要求。

  再次,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机制, 增强机构编制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在监督机制上,按照中纪委、监察部、中编办有关文件精神,明确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相关内容。建立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相互协调、相互约束的管理机制;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按照“三责联审”的要求开展党政正职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工作。(作者系中共长沙市委讲师团副主任)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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