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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收取有标准 订金不退不合法

2014年12月05日 11:44 来源:安徽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 马姝瑞)针对越来越多围绕定金、订金的消费者投诉和维权案例,安徽省消协最新发出两项消费提示称,根据相关法律,商家向消费者收取的定金不得超过法律标准,同时,订金非定金,商家也不得以消费者违约为理由而随意拒绝退还订金。

  一消费者在某婚纱摄影店签订协议,交付了含1500元定金在内的5000元婚纱摄影费用,由于个人原因不再拍摄,要求退回全部费用,经营者以消费者违约为由,扣除1500元定金,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而投诉。同时,另一消费者则在某汽车销售企业订购汽车,交付了1000元订金,由于其他原因不再购买,要求退回订金,同样与经营者协商未果。

  对此,安徽省消协相关部门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此,消费者反映的1500元婚纱摄影定金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5000元的20%,经协调,经营者已将超额的500元款项退还给消费者。

  消协部门同时提示称,订金与定金不同。由于订金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具备担保性质,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经营者不能拒不退还。经过消协的调解,消费者反映的1000元汽车订购订金问题,在扣除经营者自身损失的情况下,已将剩余的800元退还给消费者。

  据新华社电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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