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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环保企业违规转包项目被判败诉

2014年12月17日 09:2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备受关注的龙岗环保明星企业被诉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在经过二审之后,近日,深圳市中院就此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深圳市绿发鹏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后简称“绿发公司”)负担。

  自2013年以来,《南方日报》持续关注了此案,先后刊发了《龙岗一再生企业被曝骗补》、《建筑垃圾再生行业被曝管理混乱》、《绿发鹏程被判退700余万投资款》等数篇报道。

  绿发公司因为被爆料偷排建筑垃圾“蒙混”政府巨额补贴,饱受各方议论,后又被诉存在合作合同纠纷。2013年8月15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就绿发公司经济合同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告孙先生与绿发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绿发公司退还孙先生投资款716万余元。后绿发公司不服判决,向深圳市中院提起上诉。日前,该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

  最新情况是,对于法院判决的绿发公司向孙先生返还716余万元投资款,近日孙先生已经向龙岗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缘起 明星环保企业屡遭投诉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显示,绿发公司曾是一家明星环保企业、绿色再生建材行业代表。据相关媒体报道,2008年7月14日,绿发鹏程中标龙岗区设立建筑废弃物回收再利用工程项目,与政府签订合同。合同书提出,在合同期限内,必须自主经营(可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将项目(含土地)转让、转包、租借给其他单位、个人经营管理,不得改变项目(含土地)用途。

  然而,这家环保企业却被指违反政府明令禁止的转包经营权、转包特许经营模式进行牟利。原合作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追退千万元的投资。

  投资人孙先生表示,2012年4月21日,其个人与绿发鹏程签署合作协议书。双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经营该项目中的破碎生产线、干粉砂浆生产线和砌块生产线。其中第三条规定:破碎生产线、干粉砂浆生产线和砌块生产线总资产为5339万元,现绿发鹏程公司将49%的股权以人民币2616万元转让给孙先生。

  孙先生称,他投资1226万元后发现对方根本没有投款,完全是依靠特许经营项目对外招商合作。他在签署合作协议后才发现,绿发鹏程与政府签署的合同存在“独自经营”的规定,期间显然存在违规。

  与此同时,绿发公司的“麻烦”并未结束。2013年8月中旬,绿发鹏程公司在龙岗的项目被曝低价拿地,并违法倾倒建筑垃圾,骗取政府补贴。坪地街道办表示,绿发鹏程拖欠街道租金长达3年。此外,前员工曝出其违法违规偷倒建筑垃圾,每年超过千万元的建筑垃圾清运费缺乏监管。

  一审 龙岗法院认定环保企业违规转包

  投资者孙先生发现与绿发公司合作合同存在问题后,便向龙岗区热敏法院请求撤销这一合作合同,返还1226万元投资款。

  2013年8月,龙岗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根据被告绿发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合同,必须自主经营(可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将项目(含土地)转让、转包、租借给其他单位、个人经营管理,不得改变项目(含土地)用途。

  后龙岗法院综合认定,绿发鹏程在与孙先生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欺诈手段导致孙先生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判决撤销原告孙先生与绿发鹏程签订的合作协议,绿发鹏程退还孙先生投资款716万余元。

  二审 存在故意隐瞒情况确认撤销合同

  随后,绿发鹏程提起上诉辩称不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并向深圳市中院提起上诉。该合作合同纠纷案进入二审环节。

  原审龙岗法院判决认为绿发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导致孙先生签下相关协议,因此孙先生依法享有撤销权。

  绿发公司上诉称,孙先生在签订合同前已经知晓《深圳市龙岗区建筑废弃物回收再利用项目特许经营合同书》的具体内容,绿发公司不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情形。

  11月17日,深圳市中院就此案做出终审判决。深圳市中院认定,按照相关规定,绿发鹏程必须自主经营特许经营权,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将项目转让、转包、租借给其他单位个人经营管理。

  该院认定绿发鹏程未将上述事实告知孙先生,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孙先生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原判认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系可撤销合同正确;予以确认;合同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深圳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绿发鹏程向孙先生返还716万余元投资款。据悉,目前孙先生已经向龙岗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南方日报记者 陶清清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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