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定公司应支付退票费16万余元
2014年12月23日 09:49 来源:重庆晚报 参与互动(0)
委托他人网上预订国际机票,行程变更后要求退票,但因退票费过高拒绝支付。近日,市五中院对该起合同纠纷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航空公司收取退票费符合市场规律,判令一家演出公司向票务公司支付退票费1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2012年1月初,重庆一家演出公司因要组织26人出国演出,便委托重庆一家票务公司,预订78张国际机票,并代为垫付全部机票款。
之后,该演出公司以行程调整为由要求退票,票务公司只好照做。机票钱总共花了28万余元,但因是国际航班,退票费高达16万余元。
这下,演出公司不愿意承担这笔高额的退票费了。几经交涉无果后,去年年底,票务公司将演出公司起诉到渝中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由演出公司支付票务公司代订国际机票产生的退票费16万余元。
演出公司随即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国际航班不同于国内航班,国际航班由于退票后会产生航空座位虚耗,航空公司只退部分税金。由于票务公司举出证据显示退票费用产生了16万余元,而演出公司并未举示出相反证据证明退票费并没有16万余元。近日,市五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郝绍彬 肖风云
【编辑:张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