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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解读《环保法》:按日计罚不设“限期整改”

2015年01月09日 09:28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讯(记者 邹春霞)环保部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史上最严环保法”中的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停产整治等“治污利剑”具体解读。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指出,按日计罚取消“限期整改”,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排污,不给排污者整改期内“合法排污”的机会。

  按日计罚不受次数限制

  依据新环保法及按日计罚办法,满足企业有违法排污行为,按照水、大气等专门环保法律的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环保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等3个条件,即可启动按日计罚。

  曹立平介绍,办法取消“限期整改”,明确改正行为即“立即停止排污”,复查发现排污未停止就可认定为“拒不整改”进行按日计罚。为防止企业躲避处罚,复查的方式明确为“暗查”。

  办法规定,复查时间为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次日后30日内。曹立平表示,按日计罚最大天数为30天,但按日计罚的实施不受次数限制,可连续按日计罚至排污停止。“这是带有惩罚性的措施,让排污者不能心存侥幸。排污不停,执法处罚不止。”

  排污信息不公开最高罚3万

  新环保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可以处罚款。环保部就企业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将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强制公开的环境信息包括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止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曹立平指出,企业停产整治的整治情况也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他表示,过去企业停产整治后,由环保部门组织专家验收,此次停产整治的有关办法规定企业整治完成后向环保部门备案,即可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决定,但整治的方案和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环保部门检查,若被发现继续排污,或将面临关闭的命运。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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