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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交8000元“资料费” 业主失踪中介拒退款

2015年01月16日 11:26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

  精心选好了房子,也如约交付了定金,市民彭先生原本以为很快就可以完成过户,在春节前搬入新房。不料却横生波折,临近过户时,被中介机构告知,卖方业主失踪了。

  2014年8月30日,彭先生通过中山市家家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家顺地产经纪公司”)和卖方业主吴先生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预付了5万元定金和办理银行贷款手续所需的8000元“资料费”,但签完合同后业主却不见了。

  另外,由于业主未按期将房子解除抵押,中介方给买卖双方发出了解除协议通知,彭先生要求中介退还所收的5.8万元。然而,中介方称只退还5万元定金,另8000元“资料费”是员工个人而非公司所收,无法退还。

  8000元“资料费”究竟由谁负责?

  彭先生告诉记者,他和妻子的社保和个税均在广州缴纳,并不符合中山贷款购房条件。去年8月,在签合同后中介公司告知他们,因不符合中山的购房政策,需再交8000元办理贷款手续。

  “我们当时拒绝了。”但听到中介透露如果不缴纳这笔钱就无法办理银行贷款,而超期不履行合同会按违约处理时,彭先生交了这笔钱。随后,由中介公司负责办理了贷款所需的个税手续,并顺利申请到银行的按揭贷款。

  记者在彭先生提供的收据看到,内有“今收到高某某交来“资料费”捌仟元整”等字样,经手人签名是“刘红艳”,但收据上并无家家顺地产经纪公司的公章。在彭先生提供的另一份由该公司发出的通告函中,也有“居间方代表签名:刘红艳”的字样。

  对于彭先生所说的8000元“资料费”,家家顺地产经纪公司按揭部一位不愿具名的负责人李小姐表示,“收据上并没有我们公司的公章,这8000块钱并非公司所收,也就无所谓退还。”至于是否是公司员工的私人行为,李小姐称“还不清楚”。

  当记者提出,为何彭先生不符合中山贷款购房条件,但家家顺地产经纪公司还是为其办理了购房按揭贷款时,李小姐则回应:“如果客户不符合中山市的购房条件,公司是不会收钱为其办理贷款所需手续的。”

  房产抵押详情是否应及时告知?

  彭先生还发现该房产一直处于抵押状态。“签合同时,中介曾告知这套房子抵押给了一家公司。我们不懂,以为是抵押给银行;而中介也一再保证房子没问题,我们就信了。”彭先生说,“如果事先知道是抵押给个人,也许不会考虑买了。”

  另据彭先生介绍,购房当天,中介和业主并没有提供房地产原件和复印件,只有一份《中山市土地房产产权档案馆档案资料证明表》。“直到现在我们都未见过房产证。”在彭先生提供的这份证明表中,记者看到,该房产以45万抵押给了肖某。另据购房合同显示,卖方承诺合同签订60天内自行筹资还清银行贷款,办妥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然而,直到去年11月底要交付首期款办理过户时,彭先生夫妻两人才发现该房仍处于抵押状态。“中介从未告知我们,还一再催促我们办理贷款手续。”彭先生说。

  针对上述情况,李小姐回应:“在合同中我们有注明该房产处于抵押状态,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至于具体抵押给公司还是个人,并不会影响合同效力。”

  她同样承认在去年10月底已经联系不上业主吴先生:“但我们已向买方发函告知此事。”但彭先生向记者透露,他们直到去年12月下旬才收到解除协议通知。记者在这张告知函看到,中介称卖方吴某“违约”,落款为2014年12月24日,但该函同样无公司的公章。

  截至1月15日16时记者写稿时,这套房子仍然在某二手房网站上售卖,信息发布者为家家顺地产经纪公司。随后记者根据页面提示联系了该公司经纪人李某。“这套房子暂时无法看房,业主在外地,要看的话可能需要等到周末。”他说。

  “应该是我们工作人员的疏忽,如果我们再次售卖,就涉嫌‘一房两卖’,会触犯法律,这样的事情我们肯定不会做。”家家顺按揭部负责人李小姐如是回应。

  记者根据彭先生提供的电话试图联系业主,但业主本人电话显示“转入来电提醒功能”。业主弟弟电话接通,但其表示,暂时无法联系其哥哥。

  中介收费代办纳税证明

  不受法律保护应退款

  ■律师说法

  中山市保信律师事务所赖福庆律师:

  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8000元的“资料费”无论是中介公司所收还是员工个人所收,当事人彭先生都有权追回。如果是中介公司收取该“资料费”,并规避政策帮客户办理个税证明,则该交易不受法律保护,自动失效,中介公司应退还买方所交付相关费用;如果是员工个人所收,则该员工涉嫌不当得利,应予以退还。但此交易涉及违反相关政策,如追究责任,再依据法律另行处理。

  再者,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卖方和中介方均负有将房产详细情况告知买方的义务。如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而造成买方重大损失,则可能会涉嫌欺诈。

  同时,提醒准备购入二手房消费者,购买二手房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首先要去国土局查询该房资料,该房是否出现抵押、查封的情况;二是消费者在跟中介签合同时,一定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所附的中介费、预付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都要明确,特别是合同中房子交付、过户、付款的期限,务必要明确。

  南方日报见习记者 李凤祥

  记者 罗丽娟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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