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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员未分红 股权奖励可暂不缴税

2015年01月18日 09:03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

  (记者 孙奇茹)因为贡献突出而获得了公司的股权奖励,这原本是值得高兴的一件事。但在中关村的一些创业型企业中,获奖个人往往尚未获得实际收益就要先期缴纳巨额个人所得税。如何让好事不会变成一件令人头疼的事?中关村管委会日前宣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刚刚联合印发了《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在中关村先行先试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取得了新突破,5年内未分红仍要缴税等问题得到解决。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对本企业技术人员进行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时,获奖个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股权奖励不同于现金奖励,对于技术人员来说,让他们一次性缴纳个税可能存在一些困难。作为国务院支持中关村的“1+6”政策之一,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委于2010年在中关村实施了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税的政策,即技术人员获得的奖励股权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税。但在5年期满,即使科技人员没有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获得相关收益,仍需一次性缴纳个税。如今,这项试点政策在中关村取得了新突破。

  “根据升级版政策,技术人员从企业获得奖励股权后,无论过了多少年,只要未取得股权分红或股权未发生转让,就都不用缴纳税款。在取得相关收益之后,再行纳税。”中关村管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相比2010年试点政策,新政主要在四方面取得突破,一是将政策的适用范围从现行仅限于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扩大至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二是将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点调整为取得分红和转让股权环节,取消需在5年内分期纳税的限制。企业有关人员在获得奖励股权时,暂不缴纳税款,该部分税款在获得奖励人员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三是明确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可参照现行个人股票期权认购股票所得的税款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四是明确了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尚未缴纳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的条件和程序。

  据悉,北京市相关委办局正在加紧制定试点政策的具体管理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也将尽快报国家有关部委备案批准后实施。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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