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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外资法初露峥嵘 安审、“打假”、弃审批成最大亮点

2015年01月19日 19: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社北京1月19日电 (记者 石岩)“等了很久,这下终于有盼头了。”谈及刚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新外资法草案),长期从事外国投资法律实务的中伦律所合伙人吴鹏不无兴奋地对中新社记者说。

  经过紧锣密鼓的准备,19日晚,中国商务部正式公布了新外资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外资三法”(即改革开放早期制定的《外资企业法》等三部法律)时代即将终结,中国的外资思路面临改革开放以来的最大变局。

  “客观而言,‘外资三法’为推动中国改革开放进程做出了重大贡献。但立足于当前,它已难以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李成钢对中新社记者说。他指出,前者基于审批制的管理模式亟待改革,需要“让市场发挥更大作用”。

  而外资准入的审批制,被君合律所合伙人巩军认为是“外资三法”时代“最大的问题”。“审批不仅使得整个过程不透明、不可预期,更提供了很多的寻租空间。”巩军说。

  “不同于审批制,新外资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在于‘全面报告加有限的准入许可’。”李成钢指出。具体而言,外国投资者在负面清单内投资,需要申请外资准入许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不区分负面清单内外,均须履行报告义务。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绝大部分外资进入将不再进行审批。

  这意味着,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模式有望被新外资法全面接纳,前述模式经过上海自贸区的先行探索,已近“瓜熟蒂落”。

  “新外资法也是一部规范的法律。”李成钢说,“它比较详尽地地纳入了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这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通行做法。”

  中新社记者注意到,新外资法草案规定,国务院建立国家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承担安全审查的职责,草案中开列的对外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应当考虑的因素涉及信息和网络安全、国家经济稳定等11个方面。

  “新外资法同样对‘什么是外资’做出了界定。”李成钢解释道,针对中国投资者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境外注册公司后返回中国投资等“假外资”(亦称“返程投资”)等形式,不同于以往,新外资法介入了“实际控制人”的标准予以规范,将有效遏制前述“假外资”等形式,进一步规范外资管理。

  一个不容忽视的背景是,商务部官员此前透露,2014年中国对外投资规模与吸收外资基本持平,对外投资会超过吸引外资已指日可待。立足于中国外资形势,这无疑是个历史性的节点。此时发布新外资法草案,意味深远。

  “总而言之,新外资法清楚地表明了中国促进外资的态度和政策导向,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扩大开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对中新社记者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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