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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搞错信息公开主体致近九成败诉

2015年01月26日 10:0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记者 章宁旦 本报通讯员 何娟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两年来的统计数据显示,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诉讼案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但与之相对应的是,在此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申请人的高起诉率与低胜诉率形成较大反差:在2013年、2014年,申请人胜诉的案件仅占全部案件的10%和12%。

  《法制日报》记者从广东高院行政庭了解到,当事人搞错申请公开对象,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高败诉率一个重要原因。

  政府信息公开受案量连年递增

  据广东高院统计,2013年,广东全省法院受理一审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诉讼案件共273件,较2012年增加了73%;2014年,受理379件,较2013年增加了39%。

  近年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越来越多,是不是说明政府不重视信息公开?广东高院行政庭副庭长徐曾沧告诉记者,点开广东各级人民政府的门户网站就会发现,各类政府动态都及时上网,各类政策性法律、法规都及时发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量大,不仅不能说明政府懈怠政府信息公开,反而说明政府更加注重信息公开,普通老百姓能轻松获取到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的起诉门槛较低,老百姓知情权的诉求越来越强烈,是造成该类案件量不断增多的原因。”徐曾沧表示,“并不是所有与政府相关的资讯都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这就意味着公众若要有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必须先要搞清楚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到药店买鲜花肯定买不到”

  2014年4月11日,区某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广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定为秘密文件的事实、理由以及法律依据;同时提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是公开的文件,而属于地方性法规的《办法》却定为秘密,是否与上位法冲突。

  4月23日,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区某:上述《通知》和《办法》为同一份文件,均由广州市委办公厅主办并负责定密审批。

  区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广州市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责令广州市政府依法对区某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广州中院认为涉案文件是由广州市委办公厅主办并负责定密,故广州市政府对此并无进行公开的职责,依法判决驳回区某的诉讼请求。

  区某还是不服,继续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原告区某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属于要求广州市政府对其申请的问题作出解答,而不是公开政府制作保存的信息,不符合“政府信息”的构成要件,不是政府信息。最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徐曾沧认为,“并不是所有与政府相关的资讯都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这就意味着公众若要有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必须先要搞清楚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到药店买鲜花,肯定买不到。”徐曾沧形象地解释,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高败诉率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搞错了申请公开对象。

  申请关键须找准公开主体

  “老百姓只有不断增强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依法维权。”徐曾沧介绍说,此类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简单,特别是谁公开、公开什么等方面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若未能很好了解掌握,运用法律武器敦促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就不是很高,所以才会导致高败诉率。

  2013年12月4日,某制造厂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以及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内容。

  12月9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答复:相关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予以公开,并随文提供,但是相关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是该厅制作,依法不属于该厅公开的信息。答复中建议制造厂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公开。

  制造厂不服批复,向广州中院起诉。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由被告备案,被告作为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具有公开的法定职责。故判决:撤销被告之前作出的答复;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直接改判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限期履行公开的义务。

  广东高院认为,行政机关对其保存但系其它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不负有公开的义务,应当由制作机关予以公开。该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的《请示》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均非被告制作,故被告没有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广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提出的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诉讼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也有不能触碰的红线。”徐曾沧提示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外。此外,若涉及到涉密政府信息的定秘依据和理由,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是没有司法审查权的,应由国家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解决。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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