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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旅游保证金被旅行社“独吞”

2015年01月28日 09:26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很多旅行社在与消费者签订出境旅游合同时,都会要求消费者交纳出境旅游保证金,这似乎已经成为了旅行社的通行做法,消费者也都习以为常地交纳。对于旅行社所收取的旅游保证金的用处与安全保障问题,却很少有人关注。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出国旅游保证金的委托合同案件。

  友协公司是一家从事境外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因为业务需要,友协公司同洪某约定,由洪某代办韩国签证。洪某提出为了防止客人滞留国外不回国的情况出现,对于申请签证的个别客人需要收取每人5万元的担保押金,待客人回国后退还,友协公司同意洪某的建议。双方的合作一直很顺利,直到2014年1月初,洪某告知友协公司说已经收取的押金无法退还,因为洪某把一部分押金和自己的钱都交给了自己所在的凯杰公司,现在凯杰公司的财务人员卷钱走了。最终,还有20万元押金未能退还给友协公司。友协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洪某返还押金20万元并支付3个月的存款利息1430元。

  洪某称,自己作为凯杰公司的职员,代表凯杰公司与友协公司发生的业务往来属于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凯杰公司承担。洪某没有以个人名义为友协公司办理过送签业务,也没有以个人名义收取过友协公司押金20万元。洪某只是凯杰公司的销售人员,并没有资格办理送签业务。友协公司之所以起诉洪某,是因为凯杰公司的财务人员卷款潜逃,友协公司追回押金无望,于是将凯杰公司所欠债务转嫁到洪某身上。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合同相对性,友协公司与洪某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裁定驳回了友协公司的起诉。友协公司提起上诉。

  市一中院终审裁定认定,洪某提供的《账单确认》和《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上载明的合同主体为友协公司和凯杰公司,友协公司对此从未向洪某提出过异议,且友协公司认可《账单确认》和《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中载明业务均已完成的事实。《账单确认》中注明了凯杰公司的对公账户和洪某个人的对私账户,友协公司虽然曾经向洪某个人账户支付过款项,但不足以证明合同关系主体为洪某个人,洪某以凯杰公司名义从事代办签证业务,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凯杰公司承担,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提醒:目前,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出境旅游必须交纳保证金,但基于出境旅游机构的行业惯例并保证旅客的顺利归境,旅行社在审核客户资料时,会对部分客户提出交纳保证金的要求。准备出境旅游的游客,在挑选旅行社时,不要仅凭价格挑选,应当慎重选择有良好资质的旅行社,在交纳保证金时,应就保证金事宜与旅行社在合同中注明,尽量选择由金融机构等第三方监管的保证金交纳途径,确保资金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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