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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遏制违法加班不能止于“谴责”

2015年02月04日 09:48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

  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就是准绳,劳动执法部门要把这些法律法规拿之能用、用之见效。“公开谴责”之类举措不是说没有意义,但只能作为劳动执法的辅助手段,只能用于摇旗呐喊、推波助澜,而不能用于冲锋陷阵、惩治违法。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富士康等一些企业长期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致使部分劳动者出现各种心理健康问题,导致过劳死或自杀现象时有发生。全总集中公布了2014年10起劳动关系领域的违法案件和劳动事件,包括侵犯女性平等就业权、非法使用童工等。

  富士康员工自杀现象时有发生,这已不是短时期的事,自从前几年发生过几次“连环跳”之后,富士康的大名就与劳动者心理健康及加班问题联系起来,招致社会舆论的批评质疑。然而,富士康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情况依然存在,这不禁让人发问,难道劳动法在富士康就要一直失效下去吗?

  这样的发问在目前语境下实在有些尴尬无力,因为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并非只是富士康一家,不少企业都存在这种情况。对企业来说,效率永远排在第一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就是提高效率的最廉价方法。而对企业员工来说,在加班问题上一般也只能听从企业的安排,尤其是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如果有员工表示不愿意加班,自然就会有各种“小鞋”等着你。在就业难的大背景下,一般企业都不发愁招不到人,只要发一个招聘广告,门前就可能排起长队,而企业的每一次招聘,都会对现有员工构成客观上的心理暗示和压力。与打破头都想进入企业的那些应聘者相比,现有员工能够有机会被违法安排加班,几乎就是一种不幸中的“幸运”了。

  就业难的大背景是劳动法在一些企业失效的重要原因,却不是唯一的原因,因为还有另外一个大背景,那就是国家越来越重视对劳动者的保护,这表现在对劳动法的修订与完善上。劳动法的价值取向是明确而恒定的,它不应受到就业难等情况的挤压而偏废——劳动法的根本价值在于,任何情况下都要按着法定的准则行事,并准时足量发生效力,否则它就会成为被人想怎么捏就怎么捏的“橡皮泥”。

  不过,一些劳动执法部门在执法时,会自觉不自觉考量当地的就业情况,以及企业对当地税收的贡献,从而使劳动执法变得进退两难,出现实质性偏废,进而导致了劳动执法中更大面积的法不责众,以及剪不断理还乱的积重难返。面对这种不无被动的情形,本应通过严格执法不上“欠账”,但一些劳动执法部门又强调说,遏制企业违法加班“要靠劳动者自我举报,要靠公开谴责制度”,这其实是把皮球又踢给了劳动者,踢给了社会,实际上仍然在推卸劳动执法部门应尽的职责。

  一些企业违法安排加班已成常态,有的甚至连续多年出现“连环跳楼”事件,一再引发社会强烈关注,遏制这些企业的违法加班行为,难道还要“靠劳动者自我举报”,还要“靠公开谴责制度”?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就是最确定的准绳,劳动执法部门的职责,就是要把这些法律法规拿之能用、用之见效。至于“公开谴责”之类的举措,不是说完全没有意义,而是说它们只能作为劳动执法的辅助手段,只能用于摇旗呐喊、推波助澜,而不能用于冲锋陷阵、惩治违法。

  社会就业压力大、形势严峻,是一些企业不严格遵守劳动法,长期违法安排职工加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因。缓解就业难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其中既需要产业结构的宏观调整,也需要一些企业的转型升级,等到具备了这些条件,面包会有的,牛奶会有的,一切都会有的。但是,劳动执法部门不能等到“万事俱备”,才拿起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

  对于富士康这样长期违法安排加班的企业,从工会组织和公共舆论层面已经谴责了多年,如果地方政府和劳动执法部门仍然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如果仍寄希望于“劳动者自我举报”和“公开谴责制度”,则最终的尴尬该由谁认领?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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