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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股权模式可用于国企改革

2015年03月10日 09:35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在经历了十年相对停滞后,国企改革再次被提上了日程,混合所有制企业将成为国企二次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但在国有资本不具有控股地位的情况下,混合所有制企业社会政策目标与经营目标之间的冲突凸显,如何达成二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到国企改革的成败。双层股权结构模式就是一种解决思路。

  所谓双层股权结构,是与恪守“一股一权”表决结构的一元制股权相对应的概念,通常是指将普通股划分为A、B两类,其中A类股遵循传统一股一权原则,每股附着一个表决权,而B类股表决权则被放大至A类股的数倍,A、B类股皆可转让,但转让后的B类股将丧失其原本附着的超级表决权,成为A类普通股。双层股权结构模式能够在实现国有资本淡出的同时,保有国家对特殊领域内的企业实施必要的控制,这与国企二次改革的核心任务相契合。但双层股权结构毕竟是非常态化的股权设计模式,不受相应资本约束的控制权的无限放大,会使国家对企业拥有更加不合理的渗透力,对非国有资本的盘剥力更强,不仅难以解决既有问题,还会使其更加固化。有鉴于国企改革中对双层股权结构不当运用可能带来的风险,我们更需要结合国企及国有股东身份的特殊性,对双层股权结构进行必要限定,通过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的限制,结合配套制度的完善,在将其风险降至最低的前提下加以运用。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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