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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提速“自我革命” 五部新规力推简政放权

2015年04月10日 20: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北京4月10日电 (记者 陈康亮)中国银监会10日在京表示,近日已组织修订了《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并起草了《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并就前述五部法规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继今年初进行架构改革后,银监会加强简政放权改革、提速“自我革命”的又一举措。此次修订和起草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清减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银监会印发的《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在五部行政许可规章征求意见稿中统一落实取消下列事项的行政审批:机构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审批;机构降格和临时停业审批;机构由于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而引起的修改章程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审批;信用卡章程审批;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审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机构内部平级调岗转任任职资格审批等。

  此外,此次修订主动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将支行分为管理型支行和经营型支行,取消对经营型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

  下放审批权限

  此次五部行政许可规章征求意见稿中,重点内容是重新划分了监管事权,缩短行政许可链条,最大限度方便行政相对人。

  对于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层面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一级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筹建、境外机构设立以及修订章程、变更注册资本、更名、变更住所、重大股权变更、相关重大投资事项、跨境投资并购、总行层面的董事长、行长、董事以及其他高管的任职资格和新增业务品种等由银监会负责审批。

  对于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除新设筹建、重组改制和终止事项由银监会审批外,其余事项包括修改章程、更名、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业务范围调整等均下放给银监局审批。

  权力下放后,大量原来需经银监局受理、初审,再由银监会审查、决定的行政许可流程,调整为由银监局直接受理、审查并决定,进一步方便行政许可相对人。

  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于同质同类事项,争取做到条件一致、程序透明。

  条件一致: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为支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创新发展,调整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外投资和开办业务的行政许可条件,与中资商业银行许可标准保持一致。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将中外资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的准入条件拉齐。根据实践情况,比照中资商业银行许可办法,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增加了高管代为履职的规定。

  程序透明:与原许可办法相比,五部行政许可规章征求意见稿中全部删除了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个案审核内容,从程序上保证了今后一律不再受理个案审批事项。下一步将通过建设统一的准入信息平台,实现准入审批过程的公开化、透明化。

  与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

  在此次修订过程中,银监会系统性的总结和归纳了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规范,及时将法律法规、银监会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最新内容落实到五部行政许可规章中。

  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相衔接,《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取消了设立外国银行分行需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的条件要求;取消了原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总行需“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作为下设分行营运资金的条件要求;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初次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由原“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修改为“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

  与银监会已出台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协调,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修改了上述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条件。

  四大抓手做好配套工作

  为实现规章修订后的平稳过渡,银监会将从“建平台、晾清单、抓培训、后评估”四个方面,做好配套工作。

  一是建平台。建设统一的准入信息平台,实现准入审批的公开化、透明化。具体审批项目、流程、材料和批复意见都即时上网公布,自觉接受监督和评议,实现审批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是晾清单。五部行政许可规章颁布后,银监会将就各审批项目的环节和步骤制定操作细则,并修订公布相关材料目录清单,以更加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

  三是抓培训。在新制度过渡期间,银监会将开展全系统的培训活动,既要培训具体行政审批流程,也要培训简政放权、为民监管理念和精神,上下统一思想,保障监管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四是后评估。建立银监会对派出机构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情况的后评价机制,凡发生派出机构未尽到市场准入监管责任的,银监会可视情况约束或上收监管权力,并进行监管问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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