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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投资类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等金融活动

2015年04月21日 16:25 来源:甘肃日报  参与互动()

  20日下午召开的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投资类企业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委托或者代理理财、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小额信贷、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典当等金融、类金融业务活动。

  近两年来,我省投资类企业增长较快,截至去年年底,全省共有投资类公司3611户。为促进投资类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加强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本《办法》。

  《办法》所称投资类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等字样的,且不具备开展金融、类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

  《办法》规定,投资类企业应当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企业名称应当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以投资及咨询、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在名称中必须标明投资或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投资类企业经营范围按照其所从事的具体行业投资或项目投资核准,凡含有金融咨询、金融投资、金融中介、理财及其他涉及金融、银行等特许项目内容的或者融资等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经营范围,一律不予核准。投资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从业人员守则、项目投资流程、风险评估防范、财务管理、诚信经营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在企业店堂项目位置公示。投资类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登记、查处投资类企业的相关信息,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定期对投资类企业开展检查,排查风险隐患。认定非法集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理。认定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银行业、金融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白德斌)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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