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应赋予证券监管部门刑事侦查权
国际成熟市场健全法制后允许证券从业人员炒股
日前,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而取消证券从业人员、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条款则引发市场激烈讨论。根据国际现行经验来看,主流资本市场关于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是否禁止的规定并不相同。
《证券日报》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与非禁止买卖股票相对应,美国并没有专门的、独立的针对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监管规定。对股票交易的监管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比如把具体人员分类,根据其身份会有不同的特殊规定和要求来进行约束。
从中国香港地区的法律法规来看,其对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都采取了开放的态度,都通过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交易禁止规则来保护开放后的秩序,从而确立了相对完善的证券交易监管规范体系。
财经评论员宋清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国外的成熟市场,从业人员合规合法的持有股票是正常的,而我国现行的《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不允许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持有股票,主要是当时的资本市场环境不成熟,出台禁止的规定主要出于保护投资者,这种做法在当时环境下是合情合理的。随着证券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和证券业诚信程度不断提高,不允许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持有股票的做法,不符合当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
宋清辉认为,国外有成熟市场赋予证券监管部门刑事调查的权利,能够及时查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明确证券监管部门的刑事侦查权。同时,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调整监管部门的责任和机构和编制,这牵涉到的范围和部门太广,改革难度很大。 证券日报 见习记者 乔誌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