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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出招破解民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玻璃门”等难题

2015年05月05日 11:1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资料图:4月28日下午4时,由中铁大桥局施工的新建滨北线松花江桥主桥四跨连续钢桁梁精确合龙,这座被用以取代上游运行了70多年并至今仍在使用的中国首座公铁两用桥——哈尔滨东江桥的“换代”新桥主桥施工取得了首个阶段性进展。中新社发 王栋梁 摄  

  中新网5月5日电 发改委今日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发改委法规司司长李亢表示,针对民间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缺乏行动这种情况,《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特许经营者合法的经营活动。

  民间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有观望情绪,缺乏行动。对此,李亢指出,很多民营资本、企业家都反映“三门”现象,即“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发改委也努力想在《办法》中解决这个问题,具体采取了三个方面的措施:

  第一,强化合法权益保护。《办法》第4条规定特许经营的四项原则中,有两条专门强调,要“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实际上民间资本、市场主体都非常希望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同行动,开宗明义,明确特许经营民间资本是得到合法保护的,法规司在委托全国工商联征求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资本的意见时,他们也呼吁,在立法中这条原则一定要写上。所以这很重要,不仅仅是个原则,也是个具体的行动。同时,《办法》第27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特许经营者合法的经营活动。第36条、第38条、40条分别规定了特许经营者有获得补偿权和优先续约权。

  第二,强化融资服务创新。基础设施投资周期长、风险大,涉及的金额非常巨量,所以需要金融机构的有力支持和配合。在《办法》第17、23、24条,都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融资政策,在第17条第一款规定鼓励金融机构与参与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在第23条规定创新信贷方式和信贷政策,鼓励创新金融服务,给予特许经营项目差异化的信贷支持,探索利用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贷款,支持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第24条规定,支持特许经营项目证券融资,鼓励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许经营项目资本金,还鼓励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第三,强化政府投资的支持。《办法》第2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探索与金融机构设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引导基金,并通过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不同方式来支持有关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运营。

【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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