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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排污被责令整改多次 环保组织或发起公益诉讼

2015年05月08日 11:08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

  4月26日,萍乡一企业违法排污在遭到当地居民的举报后,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改正。但这一次成功的维权,却让当地村民高兴不起来。

  因企业长期排污,使得当地农民不敢栽种农作物,在自行采样异地送检后,他们发现土壤中多项重金属元素严重超标,但迫于经济条件限制,农民们难以提起诉讼索赔。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给他们带来了希望,曾发起我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的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了解相关情况后,称将就此进行关注,或发起环境公益诉讼。更为重要的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公益诉讼中认定的事实除例外无须举证证明,这大大降低了受害方的维权成本,助其提起民事诉讼。

  企业偷排污水 村民自发监督

  乳白色的黏稠液体,从一个排水管道流向没有任何防护设施的排水渠,水渠周围是大片的水田,缓慢流动的液体绵延了上百米,最终流向一条用来灌溉的河流。

  这里是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杞木村,4月26日,居住在百米之远的村民张红梅看到了这一幕,她跑到排污口开始用手机录像,并向环保部门举报,“太大胆了,现在白天也偷排污水”。

  很快,萍乡市湘东区环境保护局(下称湘东环保局)立即派工作人员前来取样。“水的味道特别难闻,让人恶心想吐。”张红梅回忆道。

  当天,湘东环保局就向排污的萍乡鑫森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鑫森公司)下发了一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该决定书载明:鑫森公司向工业园管网排放白色的废水,涉嫌逃避环保监管,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29条,依据相关法规,责令鑫森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消除污染。

  这一次,张红梅凭借自己的努力,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了村庄的环境,但是她仍然高兴不起来。

  “多年来,像这样的污染数不胜数,能得到处理的却不多,现在村庄已经无法让人安心居住了。”烈日下的张红梅擦了擦额头上的汗水说,“水渠周围的水田,从去年开始就没有再耕种了,因为被污染的粮食没人敢吃。”

  4月30日下午,许多村民们来到张红梅家串门,他们谈论起所亲历的污染:“工厂经常在午夜偷偷将废水废渣排放在水田边上,流入农田边的污水,使得农作物无法耕种;流入鱼塘的污水,鱼苗全部死亡,我们该怎么办?”

  张红梅称,她有两个孩子,前两年被检查出来血铅超标,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才恢复正常。

  面对堪忧的现状,村民们或守在排污口查看,或来到企业周边勘察,开始自发地监督企业是否排污。

  “工厂常在深夜偷排,我们几乎察觉不到,这使得我们的监督作用很有限。”张红梅说。

  取样异地送检 检测报告显示超标

  村民们还想知道污水中都含有什么,重金属元素是否超标?因为这涉及他们的切身利益。

  为了弄清楚,只要看见有排污,村民们就会向环保部门举报,等待工作人员来取样检测。

  “但是工作人员取样之后,我们却很难拿到检测报告。”张红梅说。

  多次往返于环保部门未果后,张红梅有些按捺不住了,2014年12月,看见污水再一次排放的时候,她自己取了土壤和污水的样品,直接送往广州分析测试中心。

  同年12月16日,检测报告出炉。

  土壤检测报告显示,土壤中的镉、汞、铅等8项微量元素,均超标数十倍至数百倍不等;水检测报告显示,污水中的镉、汞、铅等8个项目,也均有不同程度的超标。

  “污水中的重金属元素难以被分解,经工厂反复排放后,这些重金属元素沉积在土壤里,所以土壤超标现象更严重,土地种出来的东西,已经不能吃了。”现在想起专家说的话,张红梅还有些心悸。

  看到检测报告结果,村民们希望有关部门及时制止污染企业排污的行为更为迫切。

  据张红梅介绍,在鑫森公司之前,当地还有一家叫高盛的化工厂,其生产所用的原材料富含重金属元素,“我们曾强烈要求解散该厂,但这家化工厂一直未关停”。

  涉事企业曾被责令整改多次

  4月30日下午,张红梅再一次来到湘东环保局,该局局长汤志清出示了一份4月27日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其中载明:鑫森公司3000吨/年铷铁硼废料综合处理再利用加工生产线尚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检查时熔烧炉车间正在生产,根据相关法规,责令鑫森公司立即停止生产。

  “因为环保一直不达标,鑫森公司至今仍处于试生产阶段。”汤志清说。

  随后,汤志清还出示了一份2015年1月4日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9份1年来的各类监测报告,并表示:“环保部门曾多次要求鑫森公司整改,搞得企业现在对环保部门也有意见了。”

  汤志清对此表示,鑫森公司是上面引进来的项目,虽然建厂在萍乡市湘东区,但湘东环保局只是负责协管,“即使企业多次违规生产,但我们无权查封或者让其搬离,只能后期处罚”。

  不过2012年《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鑫森公司3000吨/年铷铁硼废料综合处理再利用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载明,省环境保护厅已委托湘东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省环保厅的检查不可能是日常性的,所以就把日常监督的责任委托给了我们,但这是由省环保厅审批的项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造成了我们想管但管不了的尴尬状况。”一名工作人员坦言。

  从上述监测报告中可以看到,除在2014年4月30日和2015年4月28的监测报告中显示有多项重金属元素轻微超标外,其余监测报告显示的都是未超标。

  这样的结果却遭到了质疑,张红梅称:“我们之前异地送检的检测报告显示是大幅度超标,为何环保部门出具的却没有?4月26日的排污如此严重,我想看看当天取样的监测报告结果如何。”

  但是,湘东环保局自始至终都没有出具。

  村民希望搬迁安置

  鑫森公司停产了,村民们在环保的路上又迈出了一步,但这并没能让他们高兴起来,“整改完了又有排污怎么办?”

  “企业是停产了,可这个地方已经不适宜居住了。”张红梅说,“现在种不了地,村庄周围的水也脏了,养的鱼也死了,这些年的损失,难道不需要补偿吗?”

  为此,当地多个自然村联合提出,希望政府能合理征迁,将村民们整体搬迁到其他地方居住;如果这个要求不能够实现,村民们希望能让尚未验收达标的企业停产,待合格后再进行生产,并且接受当地村民的日常监督。

  同时,村民们希望当地政府能够全面评估企业所造成的损失,并对耕地进行检测,如无法耕种,须对村民们做一次性经济补偿;此外,还要求当地政府要对村民们进行一次全面的健康检查,确认污染有无带给村民疾病。

  公益组织或发起公益诉讼

  面对此种情况,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可以与污染没有直接关系,不是直接受害人。”曾发起我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的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的环保法律项目负责人葛枫表示,张红梅所遭遇的污染既有检测报告证明污染事实,也有环保部门的处罚通知书证明污染主体,基本符合起诉的条件。

  在拿到了相关的材料后,葛枫说:“只要提交给我们的材料通过了审核,我们愿意就此发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企业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当地生态环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另据了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中,对环境公益诉讼中认定的事实,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出的民事诉讼,除例外均无须举证证明的规定,也为受害群众增加了极大的便利。

  “这大大降低了维权成本,在我们提起公益诉讼后,受害村民再提起民事诉讼会简单地多。”葛枫指出,环境公益诉讼难,主要在于前期调研取证方面的费用以及化验检测费用,涉及污染损害鉴定的,光污染损害鉴定费用就是一笔很大的费用,另外还有请专家、律师等费用,都让受害农民难以负担。

  葛枫认为,新《环境保护法》肯定了民间环保组织可以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监督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企业或个人,弥补政府的缺位,监督政府的执法行为,督促其依法履职,“是非常大的进步”。

 (见习记者刘倩凤 首席记者郭俊)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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