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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两融管理办法 能否止跌企稳引关注 查看下一页

2015年07月02日 08:33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

  昨日晚间,股市利好消息接连放出。首先晚9点左右,沪深交易所宣布下月降低A股交易结算费。其后,晚10点左右,证监会更是发布了两融管理办法。提前实施的办法规定,允许券商在客户信用基础上,和客户商定展期次数;取消维持担保低于130%两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比例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券商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在官方利好持续放出后,后市能否止跌企稳更加引人关注。

  救市

  证监会公布两融管理办法:券商可自主决定强平线

  证监会昨日晚间发布融资融券管理办法,7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两融管理办法“因特殊情况”提前出台

  证监会的规定称,现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证监会2011年10月发布,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实践需要,证监会研究修改了《管理办法》。2015年6月12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经研究,我会吸收了进一步明确客户适当性要求的建议,将“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要求,明确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并修改完善有关条文,以提高操作性。对于目前已开立信用账户但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可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对“取消参与融资融券的准入门槛”等建议,考虑到贯彻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的要求,未予采纳。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始于6月12日,原计划于7月11日截止。按照我会《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证监会公告[2009]7号)第5条的规定,我会规章征求意见时间原则上为15日,但因情况特殊,需尽快发布、施行的除外。考虑到目前市场运行情况,根据市场和监管工作需要,我会决定于2015年7月1日发布《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两融业务不得超出券商净资本4倍

  《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此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对各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二是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将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相匹配,要求业务规模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4倍。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截至5月底,全行业净资本0.97万亿元,据此测算,全市场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还有增长空间。

  券商可自主决定平仓

  三是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在维持现有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新增规定,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与客户自主商定展期次数。

  四是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取消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同时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增加风险控制灵活性和弹性。

  沪深交易所下月降低A股交易结算费

  本报讯(记者 张钦)经历了前一天的暴涨之后,两市昨天重现暴跌行情。昨天晚间,又一项明显的救市举措紧急出台:沪深交易所宣布拟降低A股交易经手费约30%,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拟降低A股交易过户费约33%。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都正在抓紧完成相关准备工作,降费计划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昨晚的公告称,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经研究,拟调降A股交易结算相关收费标准。沪、深证券交易所收取的A股交易经手费由按成交金额的0.0696‰双边收取调整为按成交金额0.0487‰双边收取,降幅为30%。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取的A股交易过户费由目前沪市按照成交面值0.3‰双向收取、深市按照成交金额0.0255‰双向收取,一律调整为按照成交金额0.02‰双向收取。按照近两年市场数据测算,降幅约为33%。据悉,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次大幅降低A股交易经手费和交易过户费是在2012年。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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