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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以2008年4月11日为界 老经适房可上市

2015年07月22日 09:21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

  市住建委日前发布通知,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老经适房,可直接上市交易,区县住保部门不再出具出售意见书。

  “新老经适房”上市政策“双轨制”

  北京的经济适用房,多年来一直有新老之分,划分的时间节点就是2008年4月11日。在此时间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适房,称为老经适房,之后的则为新经适房。具体到上市的政策,执行双轨制,也就是“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

  老经适房只能通过交易过户的方式完成“经转商”,并按照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新经适房可以在不变更产权人的前提下“同名”转商,但需根据原购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类似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已购经适房的上市交易,都要先由区县住保部门开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经住保部门确认放弃回购后,该经适房才能上市交易。无论是老房还是新房,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其户口所在区县住保部门都可优先回购。

  新经适房上市仍需住保部门同意

  此次,市住建委明确,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适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上市出售,可直接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区县住保部门不再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这也意味着,天通苑、回龙观等一批老经适房,政府放弃了回购的权利,可以直接上市交易。

  对于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新经适房”,政府并没有放弃回购的权利。若满5年后上市交易,仍需要先由区县住保部门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同等价格条件下,区县住保部门可优先回购。区县无力回购的,可由市保障房建设投资中心实施回购。

  限价房上市需满五年

  缴纳差价35%价款

  已购限价房上市交易,同样遵守“满5年”的原则。购房家庭出售房屋时,需按照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之差的35%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到目前,2008年摇号配售、2009年开始入住的,包括旗胜家园在内,全市首批限价房涉及9个项目,共计约2.7万套。这些限价房陆续将“解禁”上市交易。(记者 王萍)

【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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