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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证券领域犯罪危害大 值得司法机关投入人力

2015年09月24日 04:20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 

  新京报讯 (记者王梦遥)昨日(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去年以来查办金融领域刑事犯罪工作有关情况,并对打击近期股市波动中的金融犯罪进行了回应。

  最高检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表示,本轮股市动荡中,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金融犯罪受到了社会的关注,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相关案件,我们会加快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起公诉,保持对金融犯罪高压打击态势,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聂建华介绍,2015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共6件8人,同比上升50%。

  对于检察机关在预防此类犯罪采取的措施,聂建华介绍了三类措施。

  一是进一步加大对金融犯罪案件追诉、制裁、打击力度;二是加强惩治金融犯罪的宣传和预防金融犯罪陷阱的普法教育,针对犯罪易发环节通过案例警示、风险提示、专项教育等方式开展犯罪预防工作;三是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沟通合作,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监管问题和程序上的漏洞及时与监管部门沟通反映情况,敦促有关主管部门完善监管措施。

  ■ 数据

  上半年批准逮捕金融犯罪案件7782件

  在昨天的发布会上,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从检察机关办案数量来看,我国金融犯罪整体呈现快速上升趋势。仅今年上半年,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金融犯罪案件7782件10608人,同比分别上升54.7%和67.2%。

  肖玮表示,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检察机关受案量最多的仍为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共批准逮捕信用卡诈骗犯罪8654件9323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19677件20970人。肖玮说,从案件罪名分布看,各罪分布明显不均。其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大幅增加。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还发现,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激增,特大规模集资案件屡见不鲜。

  发布会上,肖玮还通报,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涉及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701件877人,在立案侦查的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中,贿赂犯罪453人,占该领域立案总人数的51.8%。此外,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主要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及非银行融资机构多个领域。

  ■ 专家解读

  证券领域犯罪危害性大 值得司法机关投入人力物力

  刑法已有关于证券领域犯罪的条文规定,此次最高检又对该领域犯罪作出了明确表态,为何对内幕交易等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如此之大?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冯辉认为,不管是从金融法方面看它的违法性还是从刑法角度看它的社会危害性,以内幕交易为代表的证券领域犯罪危害性非常大,值得司法机关投入人力物力去解决;客观方面,传统上因为金融犯罪专业性较强,司法机关对于金融犯罪行为追究力度还比较薄弱,但是近年来随着金融犯罪案件的增加,检察机关金融监管能力有所增加,因此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此外,金融监管应该是全方位的,涵盖立法、执法各领域,检察机关的表态有利于回应公众对于证券交易市场的关注,传递更多积极的信号。

  聂建华在发言中提到,预防证券领域犯罪要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沟通合作,敦促其完善监管,那么,目前金融监管机构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本质上是金融监管的权力分配和不同监管机关协调的问题”,冯辉认为,传统意义上人们关注的监管机关是“一行三会”,认为这样的监管体系已经全面覆盖了,然而近期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恰出自于此,例如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被调查。面对市场时适用的规则在面对内部制定规则者时会出现问题,这时就需要更为独立的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在这方面更有优势,“通过司法监督,可以给金融监管添一把火。”

  冯辉还认为,目前司法机关的表态在短期内对一般性的金融违法行为会产生明显的威慑作用,但从长远来看,金融行业灵活易变,因此需要靠长期的机制进行监管。

  ■ 刑法规定

  内幕交易实行双罚制

  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表示,对于发布虚假信息以及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80、181、182条将其规定为犯罪并且规定了双罚制,既处罚个人又处罚单位,既处自由刑又处财产刑,刑法比较严厉。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也规定,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也做出了类似规定。

  ■ 盘点

  证监会、中信证券等多人被查

  6月20日

  证监会纪委宣布发行监管部处长李志玲因配偶违规买卖股票被证监会开除,因涉嫌职务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

  8月25日

  原证监会处罚委主任欧阳健生涉嫌内幕交易、伪造公文印章,被公安机关要求协助调查。

  8月30日

  《财经》杂志记者王晓璐和证监会工作人员刘书帆因涉嫌相关犯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一天,中信证券董事总经理徐刚、金融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刘威、金融业务部负责人房庆利、另类投资业务部总监陈荣杰等4名高管因涉嫌内幕交易也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9月15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程博明、运营管理部负责人于新力、信息技术中心副总经理汪锦岭等人因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被公安机关依法要求接受调查。

  9月16日

  中央纪委发布消息,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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