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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六成企业低缴员工社保背后:劳动者维权难度大

2015年10月08日 09:27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 

漫画 李法明

  近日,国内一家第三方社保机构发布了《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下文简称《白皮书》),数据显示,国内有61.66%的单位未按职工工资的实际核定缴纳社保,其中24%的企业按工资最低基数缴纳。

  另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报道,在北京市近期开展的针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中,共查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案209件,涉及金额207.87万元。

  企业低缴员工社保的背后,究竟有哪些深层次原因?低缴看似提高了员工当期收入,是否会损害其长远利益?对此,记者采访了多位社保专家,专家们表示,我国社保政策的统筹层次亟待提高,应当通过适度调低费率,优化社保结构。

  政策复杂,少有人搞得特别清楚

  “一些劳动者对缴纳社保持矛盾态度,甚至希望通过少缴来提高当期收入。员工诉求会倒逼企业,而企业也愿意降低自身缴纳成本,所以企业与员工形成低缴‘默契’。”51社保CEO余清泉告诉记者,由于社保政策错综复杂,加上宣传力度不足,虽然近几年公众社保意识有所提高,但总体而言对社保政策并不了解。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秘书长房连泉介绍,目前我国有关社保的政策法规主要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2011年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二层次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颁布的条例,第三层次是各地发布的文件。

  记者查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关于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超过170个,这些政策法规覆盖不同地区、涉及不同社会群体。《白皮书》调查显示,以现行养老金计算办法为例,仅8.98%的人力资源从业者可以完全解释清楚。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社会保障系主任、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告诉记者,由于社会保险涉及广泛领域、社会政策的变迁、多种多样的人员类型,所以当具体到某一个事件和人的时候,政策就会比较复杂。他强调,当前各地政策差异明显,这与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诸如养老金,它的收支是基于一个地区的总体水平,所以各地在制定政策时,有一定的自主权”。同时他也强调,有必要提高统筹层次。

  余清泉则指出,我国经过几次自下而上的试点探索,形成了《社会保险法》框架,但由于缺少顶层设计,提高统筹层次非常困难。以养老保险为例,在国务院2005年颁发3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后,大部分地区缴纳养老保险已统一调整到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8%,但在广东省,企业只负担14%,而在东北一些地区,企业需要负担20%以上。

  “先讲保障水平,再讲费率水平”

  余清泉对记者说,一些企业对社保制度不信任,认为钱花在别的地方性价比更高,这也是造成员工社保被低缴的原因之一。

  《白皮书》特别指出,从企业参保覆盖面来看,2013年~2015年呈现出从强制型逐步向补充型、福利型延伸的趋势,这反映了企业社保意识正在变革,开始以福利视角、员工视角来思考法定福利与自主福利的协同配合。调查显示,社保参保覆盖面在保持90%以上高位的同时,补充医疗保险由2013年的30%提高到2015年的57.51%,增加近20个百分点。

  房连泉介绍说,社保是多层次的。第一层次是国家强制型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型保险。而社保费率是三个层次之间协同配合的关键,“当第一层次缴纳太高,企业和个人就没有能力再买保险了。对低收入群体,是靠国家社保;对高收入群体,则更依赖企业和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障。”

  “先讲保障水平,再讲费率水平。”关于国家社保费率问题,褚福灵强调,社会保障水平依托的是缴费水平,而当前我国保障水平并不高,所以降低费率不可取。但他同时也强调,降低费率应寄希望于提高统筹层次,以逐步优化资源配置,这样就能在确保保障水平的基础上,使费率稳步调低。

  房连泉指出,目前国家社保费率确实处于高位,“对一些民众和企业而言,国家社保吸引力有限,所以转向第二、第三层次的保险”。他认为,从长远上来看,应当更多发展第二、第三层次保险,减轻国家负担。“以养老保险为例,目前占退休收入来源的80%~90%,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占比太小,这是一个很大问题。”但他同时也承认,如果降低费率,国家社保支出就无法保证,只能依靠财政补贴。“所以应当鼓励个人多缴多得,制度设计才是未来的重点。”

  “国家保险只保基本,有很多覆盖不到的地方,这时可以用补充保险和个人保险进行衔接。”余清泉表示,国家强制型保险是有起步线和封顶线的,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型保险在设计的时候,应重点考虑在国家保险的基础上进行科学衔接。

  劳动者维权难度大,影响未来收益

  企业缴纳社保的具体数额,由缴纳基数和费率两方面决定。“费率是法律法规强制的,企业无法控制,所以企业会在基数上想办法。”余清泉说。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006年,当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对工资总额的计算标准进行了规范:“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房连泉说,“《社会保险法》虽然有缴费基数规定,但企业很容易规避,这是一个制度设计的问题。”对此,褚福灵承认,这对企业在短期内的确是有利的,“但是长远来看,不能取信于员工,就无法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相比于不缴纳社保而言,企业低缴社保的违规成本较小。由于社保政策本身的复杂性,导致了劳动者维权程序的复杂。“低缴纳社保的情况,已经不能单独交给劳动仲裁机构了,而是应当交给社保中心,由社保稽查部门去查,如果有差额,企业依然要补缴,但总体来说‘低缴’比‘不缴’复杂很多。”余清泉坦言,即使劳动者维权成功,他们也要不可避免地承担企业过去低缴社保的损失,“在低缴情况下,虽然缴费年限不受影响,但过去的缴费基数却降低了,这会影响劳动者未来的收益,比如养老金替代率。”记者 杨学义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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