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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商业模式之争是法官裁决问题 非监管立法问题

2016年01月12日 07:52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 

杨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互联网产品让人们生活更便捷,推动传统行业进步,这背后有技术革新的驱动。走在时代前面的东西一出来,很难第一时间进入法律监管的视野。加上互联网行业相对自由激烈的竞争氛围,企业和企业之间,企业和用户之间的权益和权利,容易界限模糊。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看来,技术创新本身并没有红线,关键在于创新成果如何合法合规利用。

  中国青年报:您认为互联网公司在哪些方面处于强势?

  杨明:这要结合互联网企业提供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来看,如果消费者(用户)就某个产品或服务的转移成本高,那么公司就处于强势。所谓转移成本,可以通过消费依赖来理解,不同类型的互联网企业,消费依赖的表现情形不同:娱乐型产品或服务,消费依赖取决于信息流(流量),电子商务方面的产品或服务,消费依赖取决于信息安全。

  另外,互联网平台的聚合程度越高,其所有者越处于强势。

  中国青年报:您认为用户在哪些方面处于强势?

  杨明:转移成本低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或者说互联网平台的聚合程度低,用户处于强势。

  不过,用户的强势也就表现为流量的流失,由于盈利模式与传统商业模式不同,前述互联网企业的盈利能力弱并不意味着消费者的成本增加。

  中国青年报:您认为技术创新,比如数据的获取和使用等,红线在哪里?

  杨明:我不认为技术创新有所谓的红线,在互联网领域,技术创新对于社会整体发展而言,是有效率的。问题在于互联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如何约束自己的行为:是否获取用户的相关信息(数据),对于获取的数据是否能够利用、以及如何利用。应当有专门的法律机制来解决前述行为准则的问题,也就是正在制定中的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

  中国青年报:您如何看待搜狗输入法劫持百度流量一案的判决?

  杨明:我认为该案判决是在说理,并没有任何不公正的情形,此案至多就是存在观点分析。从判决结果来看,其规制思路是“划分地盘”,将相关市场按照传统思维进行分割,彼此之间泾渭分明,须遵循“避让原则”。但这未必能定纷止争,在商业模式边界仍然模糊的背景下,这种思路只会刺激竞争者之间更加激烈的争夺。

  中国青年报:对于一些截取流量等不正当竞争、蒙蔽用户的做法,应如何裁定?

  杨明:我认为这个问题与技术创新无关,关键是技术创新成果如何利用的问题。实务界、理论界提倡的“避让原则”“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等,都是试图对商业模式之争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我认为这不是监管或立法的问题,而是法官裁判的问题,需要法官具备很高的素养、有扎实的研究方法的基础——比如,分析两种商业模式之间的冲突,究竟是否需要进行矫正,法官需运用一定的研究方法进行分析。当然,证据制度等配套机制的改革与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中国青年报:您如何看待“技术中立”的说法?

  杨明:技术中立是指技术本身不带有价值评判,但利用技术的人是需要对其行为进行价值评判的,不能把技术与利用技术的行为混为一谈。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传播内容的监管制度,还缺乏体系化的架构,包括:视听作品的分级制、未成年人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等。总体来说需要构建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记者 孙震 实习生 马思源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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