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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法院:径行“末位淘汰” 违法

2016年04月26日 15:08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记者孙莹)“末位淘汰制”是很多用人单位鞭策员工的一种管理制度,但事实上,这项管理制度并非单位随便排排队,淘汰最后一名这么简单。今天上午,西城法院召开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通报会。一家公司实行的“末位淘汰制”就因为没有再给劳动者一次机会,“粗暴”地直接淘汰,违反法律规定,被法院判决“淘汰”。

  小程曾是一家公司的研发工程师,2012年5月入职,并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5月,公司召开考核会议,规定考核倒数第一的人员有两种选择,要么自己主动提出辞职,要么根据考评结果只拿50%的工资。随后,公司当场宣布考核结果,小程排在末位。公司要求小程主动辞职或自愿接受工资减半。小程对公司的决定不能接受。

  几天后,公司发布通告,以小程考核不合格,不同意接受处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小程按自动离职处理。接着,小程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870元。

  在公司看来,考核倒数第一,还拒不领受,让小程离职是无可厚非的。然而法院可不是这么看。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权,但管理权的行使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合理的考核制度,实施对劳动者的管理权,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确定考核方式和措施。但是,在未经民主程序,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径行实施考核,并进行“末位淘汰”违反法律规定。

  西城法院劳动纠纷专业审判庭副庭长杨成龙解释说,“末位淘汰”作为企业的一项考核制度,首先要经过民主程序,这是该制度是否具备合法性的依据。其次,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仅以一次排位的结果,没有与员工协商调岗或培训再给予一次机会,就直接“淘汰”,实际上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因此,就应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杨成龙表示,2015年该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035件,较2014年增长了43%,上升趋势明显。随着劳动者权利意识的增强和维权能力的提高,他们的诉求不断走向多元化——除传统的工资支付、加班费核算、违法解除赔偿金等请求外,逐渐涉及到年假天数确定、用人单位民主化、正规化管理、特殊人群保护、规章制度适用等一些领域。

  “通过案件梳理我们发现,用人单位败诉的相当一部分原因在于规章制度存在瑕疵或违法情形。”杨成龙说,因此,用人单位在管理过程中一定注意:一是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并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将难以作为处罚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二是规章条款要明确具体。三是规章制度不得包含违法或明显不合理的条款。

  除了“末位淘汰制”之外,通报会还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介绍了一些劳动权益的“冷知识”。比如,待岗员工也有权得到达标生活费;年休假天数标准须按劳动者全部工作年限计算;单位擅自调岗至异地,员工可以说不;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 企业须补足差额等等。不少案例都反映出企业隐性侵权的问题。 J001

【编辑: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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