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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谁来为“酒后约车遭猥亵”担责?

2016年05月17日 14:29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 

  议论风生

  网约车侵权的责任分担中,平台因其对车辆、司机和乘客信息的实际控制力,已不能单纯定性为信息提供者,还应依法承担网络平台其他责任形态。

  据媒体报道,近日北京王女士酒后使用网约车时,发现司机驾驶的车辆与软件显示的车辆型号不同,该司机还在行驶中屡次对其进行猥亵。双方在派出所做了笔录,但记者从朝阳警方处获悉,因证据不足警方未立案。滴滴公司则称,尚未联系到涉事司机。

  那么,若事实真如王女士所述,谁来为其遭遇负责?

  约车平台既掌握车辆和司机的备案信息,也掌握乘客和出行路线的相关信息。从法律层面看,在侵权责任分担中,平台因其对车辆、司机和乘客信息的实际控制力,已不能单纯定性为信息提供者,还应依法承担网络平台其他责任形态。

  在此事中,若如王女士反映,预约的车辆不是实际接单车辆,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涉事车主拥有多辆车却使用同一个号码;二是可能出现注册人违规将约车信息转给他人的情况。不管是哪一种情况,涉事车主都应承担直接责任。

  网约车平台的责任则需要分成三个层次:首先,平台在接入车辆和司机信息时应录入和核实真实注册信息,若事发后平台无法提供涉事车主真实信息的,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平台应建立内部监管机制,对“人车不符”的情况必须有完善的管理措施和畅通的举报通道,如果缺乏事后惩罚和监管渠道,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平台应依法配合事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所有相关信息记录均应依法保存六个月以上,若事后无法提供就需要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出行安全问题绝不仅是网约车的“专利”,传统出租车也存在。因此,这个事件并不是说传统出租车与网约车哪个更安全的问题,而应该是网约车的“车与人”到底应该归谁管和怎么管的问题。

  从未来的发展来看,专车安全的监管应该是“动态”的监管,相比较传统行政仅对车辆和司机资质的“静态”监管来说,网约车平台更具有动态监管的可能性。一方面,在充分落实实名审核基础上,注册车辆和人员的信息将结合乘客评价的信用体系,形成实名信息+信用的保障机制;另一方面,未来网约车动态数据,可以将行驶中的网约车随时动态定位,包括乘客安全的一键呼叫、避免司机违规绕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等。

  就当下网约车发展现状来看,平台对用户安全保障义务仍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互联网+”已成为产业变革的大势所趋,但如何保障用户安全才是真正产业发展的“瓶颈”,“互联网+”的相关产业不能仅依靠资本与技术,还应将保障用户安全放到第一位。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编辑: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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