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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上市公司起诉审判结果 中国证监会提起上诉

2016年07月22日 20: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社北京7月22日电 (记者 陈康亮)上市公司起诉监管层获胜,这在资本市场中并不常见。针对近日风神股份成功起诉中国证监会事宜,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2日回应称,经研究,证监会日前已依法就郑州中院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风神股份因2011年、2012年两个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而遭到监管层处罚,但其并不认可,遂于2015年申请行政复议将河南证监局、中国证监会告上法庭,经一年左右审理后,在今年6月份成功“翻盘”,受到市场广泛关注。

  事实上,证监会在7月初的例行发布会上也曾做出回应称,证监会于7月1日收到了郑州中院一审判决书,正在认真研究判决内容,将根据情况进行下一步工作。于是便有了上文所言的上诉行动。

  就此次审判而言,风神股份此前被处罚的具体缘由在于,当时河南证监局查明,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1年风神股份三包退赔、返利、三包优赔业务入账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符,从而虚减利润759.31万元(人民币,下同);2012年风神股份再度出现上述问题,虚减利润2212.47万元;2012年风神股份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28亿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1.03亿元,从而虚增利润2002.32万元。

  对此,河南证监局对风神股份做出警告和60万元罚款处分,并对其相关负责人处以5-10万元的罚款。

  而6月份的审判结果显示,郑州中院在听取风神股份、河南证监局、证监会的意见之后,在肯定河南证监局及证监会的一些做法之余,对一些焦点问题进行了“翻盘”。

  其中,针对风神股份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属于虚假记载是否正确一事,郑州中院认为,风神股份2011年、2012年三包退赔等业务均为实际发生的业务,河南证监局对此也予以认可,故该业务金额不属于不存在的事实,风神股份的行为不属于虚假记载,更符合重大遗漏司法解释的含义。郑州中院就风神股份虚减利润、虚增利润一事,认定河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相关事实不清。

  值得注意的,尽管一审获胜,但亦有业内人士对郑州中院的判决提出异议,认为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都属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而一审判决以不属于虚假记载、更符合重大遗漏为由撤销处罚,很难令人信服,关于此案的进一步审判仍有悬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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