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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亏损 农业部门组织调研应对

2016年11月03日 14: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少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亏损农业部门组织调研应对
    11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介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新社记者 杨可佳 摄

  中新网11月3日电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今日表示,以引导土地规范地流转为总前提,“三权分置”多种途径放活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最近因为农产品价格方面的变化和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少数经营主体经营亏损,个别出现退地现象,农业部门已组织开展了调研,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大趋势不会变。

  中办、国办近日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三权分置意见》)。韩长赋今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不敢放手投入,今后采取什么措施消除他们的顾虑”这一问题进行解答。

  韩长赋介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总的前提还是要引导土地规范地流转,没有流转谈不上经营权,没有相对独立的土地经营权也就没有“三权分置”。所以说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是实施“三权分置”的重要目标之一。通过“农地农民有,农地农业用”的制度安排,可以更好地促进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了4.6亿亩,超过承包地的三分之一。在一些沿海地区这一比例已经达到二分之一。现在经营耕地面积5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农户超过350万户。

  韩长赋指出,《三权分置意见》围绕放活经营权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是明确了经营权内涵。明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一定期限内的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强调在保护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以流转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

  二是明确了经营权的权能,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经过承包农户同意,经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改善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还可以经承包农户同意,向农民集体备案后再流转给其他主体,或者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流转土地被征收时,可以按照合同获得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三是鼓励创新方式,鼓励采用土地入股、土地托管、代耕代种,通过多种方式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探索更有效的放活经营权的途径。《意见》对经营权内涵、权能以及流转形式都作出了规定。目的就是保证经营权的实现,稳定经营者预期。

  他还表示,最近因为农产品价格方面的变化和劳动力成本的上升,确实有少数经营主体的经营状况出现了亏损,也有个别出现了退地现象。农业部门已组织开展了调研,一方面要引导经营主体更好地应对风险,一方面通过指导合同履行减少纠纷。总的来说,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大趋势不会变。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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