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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联合发文 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

2016年11月14日 17:1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北京11月14日电 (记者 陈康亮)14日,为推进建立和完善保险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更好地发挥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下称“诉调对接”)机制的功能与作用,中国保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在京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提出,要积极扩大开展地区范围,除前期试点地区继续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外,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扩展至所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实现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有纠纷化解需求、工作基础较好的地级市全覆盖。

  在加强诉调对接平台建设方面,《意见》要求,开展地区法院要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有条件地区法院要积极设立保险纠纷调解室。保险监管机构要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解组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第三方保险纠纷调解组织。保险行业协会要健全调解组织各项制度,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实现调解组织规范化、标准化。

  在规范运作程序方面,《意见》规定,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的案件范围为保险纠纷以及其他与保险有关的民商事纠纷,立案前委派调解流程包括诉前引导、委派调解、组织调解和司法确认,立案后委托调解流程包括委托调解、组织调解,调解组织一般应当自接受委派或委托调解后二十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不包含伤残鉴定、损失评估等时间)。

  据悉,2012年,中国保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合作,创新举措,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自2013年起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试点工作。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三年多来,试点地区人民法院与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调解组织通力合作,有效化解大量保险纠纷,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取得明显成效。《意见》是在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充分借鉴国内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良好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文件的升级版。

  该负责人指出,上述机制整合了人民法院、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组织在保险矛盾纠纷化解方面的力量,实现保险纠纷诉讼与行业调解之间无缝对接,既有利于发挥人民法院对保险纠纷调解工作的推动、引领和保障作用,维护调解活动的严肃性,提升调解结果的公信力;又能够发挥保险纠纷调解处理机制专业、便捷、低成本优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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