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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11月18日启新规:对个体工商户实行“两证整合”

2016年11月17日 15:3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呼和浩特11月17日电 (乌瑶)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在会上获悉,18日起,内蒙古将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

  “两证整合”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的延伸。通过“两证整合”登记模式,将由工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核发一照、信息共享”。

  2015年12月,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求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研究开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2016年11月9日,内蒙古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发改委、法制办等六部门共同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实施方案》,确定内蒙古自11月18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

  记者在当日发布会上获悉,“两证整合”登记模式实施后,内蒙古地区的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变更登记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功能的营业执照,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原需使用税务登记证办理的相关业务,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个体工商户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提供税务登记证。

  据了解,这次“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实行,涉及内蒙古地区133.2万个体工商户,占全区76.9%的市场主体。

  当日发布会上,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霍武表示,通过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进一步实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模式,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公民从事个体经营提供便利,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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