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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布两项规定 完善基金子公司监管

2016年12月02日 20:1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社北京12月2日电 (记者 陈康亮)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日在京表示,证监会近日已正式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

  邓舸表示,根据此前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获得的反馈,各方对“回归本源、防控风险、规范发展”的立法思路基本认同,普遍认为其有利于提升基金子公司的内部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基金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对此,有分析人士指出,实际上,针对基金子公司行业的整顿和风险防控已经迫在眉睫。2013年以来,基金子公司在商业银行同业、理财等影子银行体系中扮演通道角色,并帮助银行将风险移出资产负债表。此外,随着基金子公司包括股权质押、私募通道、结构化配资、类信托融资等功能的出现,也使得其越来越受投机资金的青睐。

  受此影响,没有资本金约束的基金子公司规模增长极为迅猛。据媒体报道,2013年底,基金子公司的规模仅有9700亿元(人民币,下同),而不到三年时间内,这一规模已经增长超过10倍。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基金子公司规模已达11.15万亿元。

  上述分析人士指出,除规模本身外,类信托业务的信用风险、投顾外包业务的合规风险、结构化产品在去年A股震荡中的配资、爆仓问题亦被监管所关注。而在新政提出的净资本框架内,基金子公司无疑将面临较大的资本金难题。

  据邓舸介绍,上述两部法规文件的修订、起草,主要着眼于:一是加强监管、防控风险。主体监管上,系统性规制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组织架构和利益冲突,强化“子”公司定位和母公司管控责任;风险防控上,构建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推动行业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增加风险抵御能力。

  二是扶优限劣、规范发展。分类处理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现有业务,引导行业回归资产管理业务本源,强化对风险突出领域的监管力度,支持基金子公司依法合规进行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经营,培育核心竞争力,促进业务有序规范发展。

  三是循序渐进、平稳过渡。立足相关市场环境和基金子公司实际特点,给予充分的法规适用过渡期,促进政策平稳落地。特别是风控规定采取了逐级达标的过渡期安排,总体给予18个月过渡期,但自规定颁布实施后12个月、18个月内,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分别达到规定标准的50%和100%以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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