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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24辆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016年12月05日 18: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12月5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201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6年防汛专用车配置计划,并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定的24辆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7年6月30日,过期失效。

  通知要求,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通知指出,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编辑:丁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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