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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进一步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等增值税政策

2016年12月22日 14:5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12月22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其中明确,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的补充通知。通知明确,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此外,通知还明确,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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