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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房地产开发增值税政策

2016年12月23日 11:07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记者 任笑元)据财政部官网昨日消息,财政部等两部门近日发文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其中,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通知同时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通知还指出,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此外,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编辑:鲍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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