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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层境外兼职未纳个税 被追缴65万元

2017年03月08日 09:51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一名外国人在广州工作期间兼职境外公司副总裁,因其境外工作所得未缴纳个税,被地税部门追缴超65万元的税金。广州市地税局某稽查局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外兼职取得的工资、薪金,依法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何颖思)在境内外资企业任职的外国人,同时从境外派遣企业取得收入,这是否要在境内纳税?近日,广州市地税局发布一宗案例分析显示,一名在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任职的外国人,同时兼任了境外公司的副总裁,两边领薪但却没有就兼任职务纳个税,最终被地税稽查部门责令补缴个税超过65万元,该名外国人不服提起诉讼,最终两审败诉。

    兼任国际公司高层未纳个税

    市地税局发布的案情指,某国际企业广州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是由在美国设立的该国际企业(以下简称国际公司)在广州独资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广州市地税局某稽查局(以下简称被告)通过检查发现:2005年~2007年,某外国自然人(以下称原告)担任广州公司总裁,取得广州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合计人民币617325元;同时兼任国际公司的业务发展副总裁并为该国际公司工作,取得该国际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合计427063.36美元。广州公司已就其向原告支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民币77325元,但没有就国际公司向原告支付的工资、薪金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有关法规,被告责令广州公司补代扣代缴原告的个人所得税658556.01元,该案于2010年3月31日执行完毕。

    2013年8月14日,原告不服被告的税务处理决定,向广州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退还已查补的税款。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原处理决定后,其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两级法院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地税部门:

    境内工作期间工资属境内所得

    该案件争论焦点之一是,外国人在广州公司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国际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是否应当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告认为,该国际公司向其支付的工资、薪金为其境外所得,无需在我国纳个税。广州市地税局某稽查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以及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等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该国际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依法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最终,两级法院均支持被告即地税稽查部门的主张。

    市地税指出,不少在境内外资企业任职的外国人,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除了从境内任职企业取得收入外,还会从境外派遣(兼职)企业取得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另外,根据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183天,税务机关对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有权征收个人所得税。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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