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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规定 行业协会发指导价将有极大法律风险

2017年03月24日 17: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3月24日电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通过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或发布行业平均价格等方式,引导行业内经营者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将被认为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有极大的法律风险。

  征求意见稿指出,行业协会开展价格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会员单位、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协会开展价格活动需要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行业协会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坚持合法、自愿、平等的原则,不得强制会员或者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接受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将是否购买商品与接受服务作为会员单位享有其他会员权利的前提条件。

四川工商部门组织的生活必需品应急市场4月22日在芦山县城开始营业,水果、蔬菜、超市等生活必需品摊位恢复经营。摊主都是当地原来的经营户,在工商部门的号召下成立了应急市场。价格基本和地震前一样,甚至有些比地震前还便宜。图为4月23日,应急市场的水果摊位。<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发 张元 摄
资料图 生活商品 中新社发 张元 摄

  行业协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征求意见稿指出,行业协会可以建立行业价格争议解决机制,公布会员单位与消费者之间自行解决价格权益争议的方式、方法,帮助解决会员单位之间以及会员单位与消费者之间的价格权益争议。鼓励行业协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解价格纠纷过程中发挥作用。行业协会在调解价格争议过程中,须防止以促成会员单位之间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方式化解会员之间或者上下游价格矛盾,这极有可能触犯价格、反垄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业协会开展以下价格活动,将被认为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有极大的法律风险:

  (一)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二)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优惠条件或者期限进行串通;

  (三)通过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或者发布行业平均价格、平均成本信息等方式,引导行业内经营者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四)制定其他具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

  (五)通过行业内惩戒机制保证或者促进经营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赋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称行政机关)要求行业协会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业协会有权拒绝,并可以向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行业协会开展以下价格活动,将被认为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有极大的法律风险:

  (一)捏造、散布本行业的涨价信息,推动本行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捏造、散布本行业的下游行业的涨价信息,间接推动本行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捏造、散布本行业的上游行业的涨价信息或者本行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上涨信息,间接推动本行业所经营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四)组织或者引导会员单位或者其他经营者在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五)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征求意见稿提出,行业协会从事本指南提示的具有法律风险的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违法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反垄断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价格、反垄断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提请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或其他具法定执法权限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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