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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 符合条件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17年07月11日 17: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7月11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通知提出,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

5月21日正值小满节气,俯瞰榕江县平堡侗寨外农田美不胜收。初夏时节,贵州省榕江县平堡侗寨外阡陌田园与蜿蜒的河流、古色古香的青瓦吊脚楼侗寨构成美丽的夏日图景,从空中俯瞰农田色彩斑斓、纵横有致,宛如天然调色板。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贺俊怡 摄
资料图:农田   中新社记者 贺俊怡 摄

  关于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具体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编辑:姜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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