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处置非法集资祭杀手锏:首次明确参与人损失将自担

2017年08月25日 12:07 来源:中新经纬 参与互动 

  处置非法集资祭出“杀手锏”:首次明确参与人损失将自担   

  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25日电(毕彤彤)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为处置非法集资,监管部门或祭出史上最严“杀手锏”。

  8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就银监会起草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多位业内人士向中新经纬客户端(微信公众号:jwview)指出,该《征求意见稿》偏严厉,首次明确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并对非持牌机构的募资进行全面限制。同时,通过行政违法及处置,为合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设立缓冲地带。

  资料图

  首次明确参与人损失自担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银监会在对《征求意见稿》说明中指出,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突出问题有:发案地域相对集中,部分地区风险突出,下乡进村趋势明显,跨省非法集资案件大量增加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并规定了非法集资人的清退范围:对于非法集资人的集资资金及收益、非法集资协助人因提供帮助而获得的收入要进行清退,扣除非法集资参与人获取的回报并返还该参与人,以保护投资人利益。而对于无法清退的,投资者得不到退赔的,则自行承担损失。

  一位法律界人士向中新经纬客户端(微信公众号:jwview)指出,这是监管层面首次明确指出参与人损失自担。这实际上也是要打破投资者刚性兑付的潜在意识,要做对自己负责的投资者。

  为何被骗了还要自担损失?中国金融科技法律研究会理事肖飒告诉中新经纬客户端(微信公众号:jwview),事实情况是我国金融消费者教育不足,“刚性兑付”长时间内很难打破,正是因为刚性兑付,很多投资人、理财人根本不关心项目风险,只看项目预期回报率,这是恶性循环的开始。

  “非法集资参与人通常定义于《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投资人自身是否知悉对方是违法犯罪是认定关键。如果主观上有投机等意图,被认定为集资参与人的可能性更大。”肖飒进一步解释道。

  360度严控非持牌机构募资

  各类“影子银行”和非持牌金融机构均被列入有关部门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的范畴。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指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发现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行为,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

  其中包括: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产管理类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筹集资金的;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募集资金、销售保险,或者以从事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名义筹集资金的;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种植养殖、项目投资、售后返租等名义筹集资金的;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虚构资金用途筹集资金的;以承诺给付货币、实物、股权等高额回报的形式筹集资金的;通过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现场推介、户外广告、传单、电话、即时工具等方式传播筹集资金信息的;其他违法筹集资金的情形。

  对此,肖飒认为,该条款对各个非持牌金融机构的募资进行了360度无死角禁止,不利于扩大我国互联网金融已经走在世界行业的优势,对于新兴融资渠道可能会“误伤”,建议留有余地和空间,毕竟“水至清则无鱼”。

  目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虚拟货币”也被纳入《征求意见稿》,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向中新经纬客户端(微信公众号:jwview)表示,对于以发放虚拟货币融资的ICO众筹项目来说,在不涉及股权交易且有真实的底层项目、经营活动的,较难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仍需调查部门调查后予以确认。

  设置行政处理缓冲地带

  设置“行政违法及处置”被业内认为是该《征求意见稿》一大亮点。肖飒向中新经纬客户端(微信公众号:jwview)指出,这正好弥补了之前金融领域违法与犯罪界限不清晰,动辄采取刑事立案“强硬手段”的问题,在合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明确了“行政违法及处置”这一缓冲地带。

  《征求意见稿》提出,单位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银监会认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源头治理是根本,刑事打击是后续手段。强化行政处理有利于源头治理,因此,《征求意见稿》对非法集资行政调查作了明确规定,并在案件移送、协调配合等方面与刑事司法程序作了衔接。

  需要指出的是,该《征求意见稿》对责任分工进行细化,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展非法集资处置工作。

  预防监测、行政处罚等工作下沉到“县级人民政府”,特别强调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和举报奖励制度,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和互联网信息传播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广告,应当及时移送认定,依法查处。

  目前该《征求意见稿》在9月24日前向社会征求意见,多位法律界人士称将会提出建设性意见。(中新经纬APP)

  关注中新经纬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中新经纬”或“jwview”),看更多精彩财经资讯。

  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

【编辑:罗攀】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