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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示网购三大陷阱 网购狂欢前请先擦亮眼

2017年11月11日 10:0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 

  网购狂欢前 请先擦亮眼 ——北京二中院以案说法揭示网购三大陷阱

  一转眼,“双11”网络购物狂欢节又到了。很多消费者早已按捺不住激动的心情,准备趁着“双11”多占商家点便宜。可是,如果您了解过法院审理的“双11”促销季网购纠纷案件,就会发现,便宜真没那么好占!网购狂欢前,请先擦亮眼!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村辖区一大型物流中心一片忙碌。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村辖区一大型物流中心一片忙碌。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1月10日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情况通报会上了解到,“双11”这样的特定促销季正是网购纠纷的高发期。从北京二中院近期审理的案件来看,“双11”期间主要有三大陷阱需要消费者提防。

  陷阱一

  任意夸大商品功效

  虚假宣传实施欺诈

  李某从某网店买了腰椎治疗仪一台,并支付货款1094元。涉案商品的网页详情上宣传该产品是“中国颈腰椎治疗唯一指定产品”“成功治腰椎 牵引+理疗 效果最好”“是最有效、最安全的家用专业治疗仪”“所有腰椎问题通通可以解决”“康复案例——100万老腰椎康复真实记录陈女士:腰部疼痛也消失了”等。涉案商品拥有注册证为粤食药监械(准)字的医疗器械编号,适用范围为适用于腰椎间盘突出症、慢性腰肌劳损、关节炎、肩周炎、风湿痛的辅助治疗,产品标准为YZB/粤0615-2011《低中频多功能治疗仪》。李某认为网店的宣传构成欺诈,起诉至法院要求网店进行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也有类似规定。该网店对涉案商品的广告夸大宣传,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其行为构成欺诈。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网络交易平台较线下实体店交易,缺乏直接比对、现场问询等直观体验,使得购买者无法直接观察商品真实情况,一般只能根据经营者提供的图片、文字以及买家的评价来判断商品的好坏,更易被页面、图片展示内容误导。而商家所作的商品宣传,以吸引、诱导消费者购买为目的,可能存在某些夸张或误导等不诚信行为。

  陷阱二

  优惠规则设置复杂

  变相夸大折扣幅度

  王某在某网络旗舰店花费3.6万元购买了奢侈品牌手表1块,购买时页面显示信息为“双11特惠¥36000.00专柜价¥72000.00”。但该手表后台销售显示,“双11”促销前最低交易价格为57600.00元。王某认为构成欺诈,起诉要求该旗舰店进行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根据销售记录,11月11日变为促销价36000元前7日内的最低交易价格为57600元,故原价应为57600元,而非72000元。旗舰店在网站首页标示专柜价72000元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行为。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商家优惠规则设置复杂、变相夸大折扣幅度已成为网购纠纷易发点。如近期的网购促销中,商家及平台促销手段不断翻新,推出了如“定金翻倍”“定金膨胀”“购物津贴”“红包”“品类购物券”等多种形式的促销活动,但这些多重优惠规则的具体使用条件被模糊处理,让消费者误以为优惠幅度很大。还有就是有的商家对于优惠适用范围、限制条款等涉及消费者重要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往往在网页最下面等隐蔽区域以小字方式呈现,有的需专门点击才能看到具体内容,对消费者具有较大误导性。

  陷阱三

  网页标明平台自营

  实非自己实际销售

  陈某在某购物网站上购买了20罐婴儿奶粉,网站中在商品详情页面显示商品具有“提高免疫力,预防感染性疾病”等内容,并显示商品“由平台发货并提供售后服务”。涉案奶粉由该购物平台发货,并开具发票。随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购物网站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核实后认为上述产品均为普通食品,认定该购物网站构成普通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的违法行为并做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陈某起诉要求购物网站应退货退款并进行三倍赔偿。陈某认为,该购物网站“消费者帮助中心”中“售后特色服务”处显示“售后特色服务仅针对平台自营商品(自营商品指在商品详情页明确标识为“平台发货并提供售后服务”的商品,此外为第三方卖家商品)”。根据网站中涉案奶粉详情页的表述,涉案产品为该网站自营商品,故该购物网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该购物网站认为,涉案产品是由第三方经营的,并提交了第三方出具的说明函,该函件显示第三方为涉案产品所在店铺的经营者,该店铺宣传页面及店内各商品展示页面的内容均由第三方上传、维护;店内商品由第三方销售及提供售后服务;涉案产品由第三方发出,该购物网站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不参与店铺的经营。该购物网站认为商品详情页标注平台发货并提供售后是网页标错了,并认为“消费者帮助中心”中“售后特色服务”处显示的描述不准确,因网站目前合作模式较多,对自营的理解还没有及时进行更改。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从购物网站购买涉案奶粉,由购物网站发货并开具发票,可以认定陈某与购物网站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涉案奶粉在宣传网页上写明具有“提高免疫力,预防感染性疾病”等作用,但因涉案奶粉系普通食品,不具备疾病预防等功能,属于虚假宣传,存在欺诈行为。故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某些企业在所经营的网络平台对某些商品标注“自营”字样,但该商品并不是由经营网络平台的企业直接销售,而是由该企业控股的子公司或其他主体经营,或者实际与该企业无关,仅使用平台的物流链进行配送等。对于如何界定“自营”目前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通常消费者会认为自营就是网络交易平台自己在运营。但是现在一些集团公司出于业务的需求,在集团内部拆分业务范围,虽主观上无恶意,但在客观上造成消费者无法确定实际的供货方。如果网络交易平台对于“自营”的概念没有向消费者进行说明,那么法官会按照消费者通常情况下的理解来进行认定。为了避免因此引发纠纷,法官建议网络交易平台对于“自营”商品要加强管理,客观准确界定“自营”概念,并在网页上进行明示,避免造成消费者误解。

  本报记者 丁 珈

【编辑:姜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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