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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布4起“黑名单”联合惩戒典型案例

2018年07月04日 17: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参与互动 

  案例1:税收“黑名单”:一处失信 寸步难行

  浙江省武义县X工具制造公司因涉税违法被列入税收“黑名单”,没想到却导致关联方Y工贸公司同样受到了制裁…

  小张的“疑问”

  2018年1月,武义Y工贸公司接到国税局暂缓享受安置残疾人退税优惠政策通知,告知因X工具制造公司被拉入税收“黑名单”,安置残疾人退税优惠政策被限制,不予退税。Y公司会计小张满脸疑惑:X工具制造公司?“黑名单”?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相关规定,安置一个残疾人,退税限额是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而武义县最低工资标准是1660元。也就是说,Y工贸公司共安置残疾人14人,每月可退税限额92960元,而企业实际入库税额2万余元,本可全额退税。“我们公司并没有违法,怎么不给退税了?”小张说。

  原来,Y工贸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老朱,而老朱的另一家公司——武义X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因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税收“黑名单”,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老朱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它纳税人将被直接判定为信用D级,并受到相关措施限制,国税局依法对Y公司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做出暂缓的决定。

  小张不禁提出疑问:两家不同的公司,各自经营,怎么还会被“牵连”?

  老朱的“小九九”

  2015年,老朱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李总:“我可以提供各种进项发票,先认证后付款。”因进项发票获取困难,导致企业实际税负较高,这给公司资金流转带来了难题,老朱就动了歪心思:反正是先认证后付款,不怕被骗。

  随后,老朱以“钢管”为销售货物名称,购买了金额199.76万元,税额33.9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付款16万余元。在付款方式上,老朱也花费了一番心思:先由老朱的朋友陈某代付,分三笔款项打给嘉兴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然后老朱的老婆再用自己的账户将这16万元打给陈某。最后,嘉兴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将发票以邮寄的方式寄给老朱。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税务部门核查系统比对显示开票方已将20份专用发票作废,且发票上的销货方与开票方名称不一致,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4月,武义县国税局对该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发现武义X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作废发票上的发货方并没有实际业务往来。在查清违法事实后,做出对该公司处以8万元罚款的惩罚,并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系统,推送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联合惩戒。“没抵扣成功,16万就白花了,现在还被查,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老朱说。

  “黑名单”的威慑力

  老朱以为缴清了罚款,对企业今后的经营并不会产生影响,但没想到的是公司在被录入“黑名单”后,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被降为D级,领取专票分数降为每月限额25份,且领取发票前需先预缴增值税。

  不仅如此,在“大数据治税”及全社会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大环境下,企业涉税违法成本大大提高。在被列入税收“黑名单”后,纳税信用等级会被直接判为D级,受到包括出入境、市场准入和金融等9大方面28条惩戒措施限制。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信用也直接判为D级,同样也会在社会信用、金融等领域受到限制。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现在老朱后悔万分,他表示“歪门邪道真是害人不浅,要想真正干事业,还是得踏踏实实的,讲究诚信、诚信纳税”。

  点评:涉案企业通过非法途径向不法分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进行虚假申报,企图抵扣销项税款。最后不仅没有取得实质性收益,还被列入“黑名单”,“曝光”+“惩戒”使得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上述企业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尝到了苦果,不但在经营活动上受到了限制,也使其关联企业与税收优惠政策失之交臂。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等34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深入落实,纳税人涉税失信行为的失信成本切实加大,“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环境逐步形成,各级税务部门不断加强制度落实,积极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地,向社会传递了“违法必究”的信号,有效的震慑了失信行为,防范和减少了增量失信行为的发生,营造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舆论氛围,有力的推动了税收信用体系的完善。

  案例2:惩戒罗网无处不在 履行义务“黑名”洗白

  近段时间,鞍山市某散热器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刘某,遇到了一系列烦心事。由于业务需求,该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对领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额增量,没想到几次申请均被税务部门否决,公司运营因此受到重大影响。经询问了办税大厅的工作人员之后,刘某才得知,由于他所经营的鞍山市某散热器有限公司被鞍山市法院列入鞍山市违法失信“黑名单”,税务部门作为联合惩戒成员单位,在接收到该公司失信信息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法定职责,将该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降到D级。今后公司若开展经营活动,将会在更多领域受到限制。不仅如此,该公司的新老客户得知该公司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纷纷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履约能力和信誉度提出质疑,不少企业因此取消了订单。

  事情还得从一起纠纷讲起。原来在2015年,鞍山市某散热器有限公司因出售的产品质量有问题,产生了合同纠纷,被本溪市某暖气批发中心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该公司立即将有问题的产品回收,退还本溪市某暖气批发中心散热器货款3.93万元。刘某觉得,货都发给对方了,这几万元钱不退还,也不会有什么影响,因此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院将该公司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将失信信息推送到鞍山市税务、工商等多家信用体系参建部门。

  令刘某更加震惊的是,自公司上榜“老赖”名单后,除了领用发票、业务订单受到影响,公司还受到了多个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鞍山市银监会把刘某依法列入融资授信“黑名单”,限制银行贷款;鞍山市财政局将当事人信息提交有关处室依法备案,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因一时错念,公司的经营遭受了重创,刘某悔不当初,立即决定履行法院判决,收回产品并退还货款。

  随着判决的履行完毕,法院根据信用修复条款将鞍山市某散热器有限公司撤出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将其失信信息从信用网站上撤除,并将此情况推送给参与联合惩戒的各个部门,各惩戒单位纷纷解除惩戒措施。刘某和其公司终于恢复了“自由身”,企业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正确轨道。

  点评:在当前国家信用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在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建立的同时,法院等多部门对其各自负责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合作文件也陆续签发。税务机关作为联合惩戒的参与单位,积极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狠抓惩戒措施落实,使联合惩戒的影响力不断加大,失信违法成本不断增加,有效地震慑了失信行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社会氛围逐渐形成。

  上例中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由法院发起,税务机关作为联合惩戒参与单位之一,积极配合,将惩戒措施落到了实处,打出“组合拳”,痛击“失信人”,使得联合惩戒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案例3:用好信用修复机制,助力纳税人改过自新

  2017年初,在重庆市万州区税务部门的稽查局,40岁左右的周某满脸笑容,紧握着税务稽查人员的手,一个劲儿地表示着感谢,感谢万州区税务部门及时启用税收违法“黑名单”信用修复机制,将其公司撤出了税收违法“黑名单”,并积极协调联合惩戒参与部门停止惩戒措施,给公司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依稀记得,一年多前他还怒不可遏地拍着这张办公桌……

  周某所在的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航运公司,享受着“营改增”后航运行业财政资金补贴。2012年7月,重庆市万州区税务部门的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2007年至2011年期间的涉税情况实施检查,发现其通过设置“两套账”的方式,隐瞒收入,达到不缴少缴税款的目的。万州区税务部门依法认定其存在偷税行为,做出追缴税款808万元、罚款404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将该公司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并及时向重庆市发改委、财政局和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等联合惩戒参与单位推送相关案件信息,对其实施联合惩戒。财政局和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严格按照《联合惩戒备忘录》的要求和规定,取消了该公司“营改增”后航运行业财政资金补贴,限制其贷款申请。

  2016年,该公司总经理周某来到万州区税务部门稽查局生气地质问税务稽查人员:“为什么要把我们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现在银行不批准我们公司的贷款申请,财政局也取消了对我们的资金补助,这让我们公司的经营雪上加霜,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发展,你们要负责!”。万州区税务稽查人员听后,耐心详细地向其讲解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并着重对“信用修复机制”进行了说明。周某听后,深有感触,认真反思公司偷税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积极主动地纠正了税收违法行为,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做出了以后要坚持依法诚信纳税的承诺。2017年2月,重庆市万州区税务部门依法将该公司撤出税收“黑名单”,助其恢复“自由身”,重新享受到了国家的相关优惠政策,开始焕发新的生机。于是,便有了开篇的一幕。

  点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作为税收失信惩戒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和社会治理层面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实现了纳税信用体系与社会信用体系的融合联动,对促进税收治理能力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发挥了巨大作用。

  税务部门通过推行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实现了多领域、跨部门合作,改变了过去一罚了之、信息孤岛的状况,切实加大了纳税人失信行为的失信成本,形成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环境,达到了运用法治手段解决社会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目的。

  在严厉打击涉税失信行为的同时,税收违法“黑名单”的信用修复机制也为符合条件的失信纳税人提供了亡羊补牢、改过自新的机会,如上例中周某的企业,在受到多方惩戒后,及时悔悟并积极改正了自己的错误,最终被依法撤出了“黑名单”。截至2018年6月,全国已公布的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中,共有1170户“黑名单”当事人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撤出公布。

  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兼顾了税收执法的刚性和税收管理的柔性,做到了惩戒与教育并重,在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促进纳税遵从的同时,对于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氛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臻完善。

  案例4:联合惩戒利器破解执行难题

  2018年1月,贵州省遵义市税务部门对已经撤出“黑名单”的遵义某医药公司进行回访,企业高管非常感激地说:“现在企业正与某大型集团进行合作,争取控股发展,目前已进入到具体细节的谈判,2018年5月可以完成。届时有望成为贵州医药行业的龙头企业,预计今年纳税将达到1500余万元。企业现在发展的底气更足了,发展的路也更宽了。”

  回忆起当时被列入“黑名单”及之后的“老赖”态度,企业负责人不好意思地低下了头。

  贵州省遵义市某医药公司主要从事中成药制品、生物制品经营,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发展形势喜人。在纳税时却动起了歪脑筋,只申报企业已经开具了发票的收入和少部分未开发票的零星收入,对于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客户的销售收入则不入账申报,以此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2017年遵义市税务部门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纳税检查,通过“千方百剂”医药管理系统中的销售数据与其财务系统中近30万条数据进行逐一比对,发现其销售数据相差18万余条,客户数据相差2000余家。根据数据比对结果和外调取证,最终确定该企业隐匿销售收入7000多万元。

  面对证据,企业负责人和会计承认了其隐匿销售收入,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遵义市税务部门稽查局依法对该医药公司作出处理和处罚决定,追缴其少缴税款1850余万元,加收滞纳金160余万元,处以罚款67万元,并将其纳税信用降为D级。

  然而,该医药公司在收到稽查局下达的处理处罚决定书后,拒不缴纳税款,稽查局执行人员每周到该企业宣传税收政策,但企业一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企图长期拖延缴纳税款。为及时将税款执行入库,稽查人员了解到企业有上市的准备,于是调整思路,重点向企业宣传税收“黑名单”制度,组织企业负责人、股东及财务人员收看“税收违法‘黑名单’里的罪与罚”,以及用其他失信企业的案例引导,让企业负责人认识到“黑名单”惩戒范围广、效果强,如果拖延缴纳税款纳入“黑名单”,其个人信用、银行融资、政府扶持等多方面将会受到严格限制,不仅会给法人个人生活带来各种不便,更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不仅上市有问题,连贷款扩大经营都不再可能。通过稽查人员耐心细致的宣讲,该医药公司认识到自己错误,及时缴清税款和罚款。

  自“黑名单”制度启动以来,遵义市税务部门理顺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利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税务门户网站、网络媒体等途径,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远离黑名单,企业路越宽;上榜‘黑名单’,方知行路难”在当地企业中口口相传。

  点评:执行难,是行政执法机关普遍面临的社会性难题,作为税务稽查部门也不例外。个别税收违法当事人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不积极履行依法缴纳查补税款的义务,甚至存在转移、隐匿资金和财产以逃避追缴的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使得当事人一旦进入“黑名单”,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本案涉案企业鉴于“黑名单”公告的社会影响和惩戒效应,改变了“老赖”的行径,自觉筹措资金履行了法律义务,配合税务机关依法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效果显著。实践证明,对税收违法行为开展多部门联合惩戒的机制,为破解税收执行难提供了一大利器,联合惩戒延伸了税务稽查的臂膀,已经成为税务部门追缴税款的有力武器。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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