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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19年06月27日 09: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6月27日电 27日,商务部在官网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公告称,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9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商务部。(资料图)<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 >中新网</a>记者 金硕 摄
商务部。(资料图)中新网记者 金硕 摄

  公告指出,自2019年6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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