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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2019年09月20日 18:5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社北京9月20日电 (记者 赵建华)中国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

资料图:中国证监会。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李慧思 摄
资料图:中国证监会。 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通知》规定,其中: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国有股东应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承接主体应扎实做好企业股权接收工作,保证接收股权的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监督。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或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任务。同时,要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履行职责。

  财政部等五部门还制定了《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按照第一大股东的产权隶属关系,将各国有股东应划转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社保基金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第一大股东根据有关规定不需划转所持国有股权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国有股东仍需实施划转。(完)

【编辑:李玉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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