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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官方: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2020年01月20日 16:19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中国官方: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中新社北京1月20日电 (记者 梁晓辉)中国官方日前发文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同时支持和鼓励其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资料图)<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 >中新网</a>记者 金硕 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资料图)中新网记者 金硕 摄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日前由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除上述两点外,《意见》还提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并加强监督管理。

  在“双创”活动的适用范围方面,《意见》明确,其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以及与此有关的创业活动;关于人群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其他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符合“双创”活动条件的也可以提出申请。

  《意见》提出,维护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

  《意见》强调,加大对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的政策支持。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可以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到企业兼职创新的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相关单位或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鼓励企业为兼职创新人员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提供补贴。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出台《指导意见》是推进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新动能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双创”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完)

【编辑:李玉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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