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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伪造监管文书!这家券商被处罚,业务拒收36个月!监管:要把好员工"入口关"

竟伪造监管文书!这家券商被处罚,业务拒收36个月!监管:要把好员工"入口关"

2022年07月01日 16:38 来源:证券时报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又见券商员工伪造材料。

  近日,券商中国记者从券商人士处获悉北交所向券商内部发布最新一期的《会员通讯》,其中提到有券商员工向新三板某公司提供虚构的终止挂牌无异议的函,被监管处罚:暂不受理其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36个月的纪律处分。

  监管以该案例警示行业,券商应加强人员管理,严防道德风险;加强内部控制,防范业务风险。

  此外,有个别券商督导履职不到位,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监管表示,应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应通过多种方式持续关注公司运作情况等。

  伪造终止挂牌无异议函

  根据券商中国记者获得北交所最新发布的《会员通讯》,有主办券商工作人员伪造文书构成持续督导违规。

  据了解,A公司计划从新三板摘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拟申请终止挂牌的议案,并向主办券商指定的持续督导专员陈某提交股东会决议公告。

  然而,陈某未及时办理相关信披及A公司主动摘牌申请有关事务,使A公司失去主动摘牌的时机。

  为掩盖工作失误,陈某向A公司提供虚构的终止挂牌无异议的函,A公司根据此函提交公告并予以披露。

  监管指出,在本案中,陈某作为持续督导人员,未能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有关督导职责,违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全国股转公司对其给予公开谴责、暂不受理其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三十六个月的纪律处分,对负有管理职责的督导业务部门负责人、投行部门负责人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对陈某供职的券商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监管指出,上述案例对行业有三点警示作用:

  一是加强人员管理,严防道德风险。持续督导人员受主办券商指派具体负责挂牌公司持续督导工作。主办券商应把好人员“入口关”,聘用诚实守信、品行良好并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从事督导工作;主办券商及其业务部门应加强对督导人员执业活动的管理,确保督导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各项督导职责;加强对督导人员的职业道德、合规及专业培训,牢固树立敬畏法律,遵纪守规的理念,防范道德风险,提升执业水平。

  二是加强内部控制,防范业务风险。主办券商应加强对持续督导业务的内部管理,建立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对督导文件收发、审阅、出具、提交、报送、披露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制衡,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相关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相关材料和文件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股转系统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是完善内部追责,加强风险警示。主办券商应当建立健全督导业务内部问责机制,明确问责范围、问责形式和种类、问责程序等内容;对于持续督导未勤勉尽责人员及内部管理失控等事项,应落实责任追究;通过警示教育等形式提高员工从业风险意识,杜绝类似风险再度发生。

  券商中国记者梳理过往罚单,现被监管发现的券商员工伪造文件案例并不多。今年年初,某华南券商分支机构员工任财富经理期间,在销售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伪造客户合格投资者认证材料,合规意识淡薄,被当地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有券商在持续督导时履职不到位

  根据前述《会员通讯》,北交所上市公司管理部提出,个别券商督导履职不到位,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况。

  监管通报,有券商未及时发现公司信息披露问题。据了解,H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的情况,一是召开的股东大会未通过注册地址变更对应的修订公司章程议案,导致公司登记注册地址与披露《公司章程》记载注册地址不一致;二是实际控制人被司法机关要求协助调查,被限制人身自由。公司知悉该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而相关券商作为持续督导机构,未对公司运作情况保持持续关注,未及时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存在未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问题。

  另一案例显示,在X公司的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上,负责持续督导的券商保荐代表人在投资者问答环节中泄露X公司未披露的敏感信息,该信息尚未经过公司审议且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保荐代表人的回答违反了信息披露公平性原则。

  监管表示,结合上述案例将相关规则进行梳理,可以总结以下四点供券商参考:

  一是应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二是应通过多种方式持续关注公司运作情况。

  三是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发布风险提示。

  四是遵守信息披露公平性原则。

  监管指出,中介机构应重视督促提升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更好把握注册制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关系,切实发挥“看门人”作用。(券商中国)

【编辑: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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